物权法草案

更新时间:2022-10-15 23:22:19 阅读: 评论:0

大处着眼看《物权法》

《物权法》是一部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也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焦点。通过旁听审议和采访,记者发现,代表们已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形成了共识,并从大处着眼看待物权法。

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了一大步

“历时13年上百次修改,单是这个过程就让人高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美院院长罗中立说:“正因为有了不同的声音,所以才使物权法上上下下、反反复复,更加谨慎地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代表说:“物权法草案一次比一次更具有中国特色,一次比一次更符合实际,现在的草案反映了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当前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需要。”

列席会议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轩指出:“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它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公开、民主、科学立法的精神。”

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蓬勃发展

张轩说:“拿破仑制定了一部《拿破仑法典》,接近200年的时间里,这部《法典》在法国一直发挥着很好的作用,几乎没有大的修改。所以一部好的法律,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张轩看来,物权法就可以成为一部好的法律。“从立法角度讲,物权是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物权法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实施后会促进老百姓对自己财产的保护,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烈代表认为,“物权法完全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有利于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可以使广大私营企业家消除各种顾虑,放开手脚进行发展。”

吴江林代表正准备“放开手脚进行发展”,他是重庆市工商联副会长、重庆中讯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他希望,“后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具体界定哪些属于公共利益,明确列举公共利益的事项,以避免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

重庆市第一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余捷代表还提出,“草案有针对性地对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做了规定,如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侵犯私有财产,征收拆迁,不动产统一登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居住权等等。这些都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指出,“中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物权法已经确定了原则,而且非常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办法,明确授权由地方性法规来制定。”

物权法有关名词解释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公示 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

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异议登记 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预告登记 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 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通风等必需,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 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发生。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善意取得 指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如甲把借来的自行车当作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乙不知该自行车是甲借来的,这时乙是善意的购买人。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

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用益物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担保物权 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 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占有 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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