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13 17:28:41 阅读: 评论:0

辽宁省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相比,所不同的是管理主体的变化,一个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一个是地方人民政府;前者是代表国家,代表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总体经济利益,后者虽然也是国家的一个部分,但代表的是地方本地区的经济利益。

  关于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6]72号

  各市物价局,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和经营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铁路投融资ppp模式的引入,促进铁路行业发展,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0号)要求,现将改革地方铁路等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地方铁路客运价格;放开民营资本投资(控股)及其他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货运价格;放开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铁路运输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具体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对少数尚未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铁路运输企业以现行规定运价作为中准价,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名单另行公布。

  三、铁路运输企业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时,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定价机制,依据成本等因素,合理安排运价水平,并保持一定时期稳定。同时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双面胶片尾曲,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十年后的你门要加强运价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串通合谋涨价、利用优势地位恶意抬高运价或恶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有关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价格及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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