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在约
定的出资时间前缴付出资。
第五条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
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
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的说明。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姓名
或者
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货实无其合
币物形他计
金金金金金
额额额额额
出
资
时
间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
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
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
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
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
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
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
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
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
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
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
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
第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
务;
(三)向股东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公司党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
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
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
团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
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
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
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
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
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
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
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
构,公司纪律监察机构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
协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
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
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
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
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
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经营期限:。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
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
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
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
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定日期: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11-13 13:21: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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