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2-11-13 05:23:11 阅读: 评论:0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导语:为了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三章

  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第八条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第九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第四章

  第十条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山中杂诗 吴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小四语录、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11-13 05:2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2/4737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