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11-12 22:24: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12日发
(作者:项梁怎么死的)

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参与安全生产领域政策法

规、标准规范、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参与安全生产形势的

预测分析,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重大课题的调查研

究,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具体

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推广等技术

服务。

第四条专家组分石油化工综合组、民爆冶金机电组、

市政建筑矿山组三个专业组。各专业组召集人由市安委办指

定,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在当届专家组正式开展工作后由

各专业组专家选举产生。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每届专家人

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任期内如有变动,可以按照专家的

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非安监系统专职工作人员;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

(三)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且

在安全生产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

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五)勤政廉洁,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坚持原则;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现场工作

的需要。

第七条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须经各市(县)、区安委办或市各有关部

门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符合专家聘任条件的本人自荐,

如实填写推荐/自荐专家信息登记表(登记表必须有本人的

意见、推荐单位的意见和印章),上一届专家组成员经市安

委办及本人同意,自动连任并转入下一届专家组;

(二)市安委办根据推荐/自荐专家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

明材料对拟聘任专家进行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拟聘任专家经市安委办领导审定、报市安

委会领导批准后,正式成为本届专家组成员,由市安委会颁发

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并发文公告。

第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委办批准可以

解聘:

(一)本人自己提出申请的;

(二)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

(三)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再适应专家组工

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家组工作、活

动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被解聘专家的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市安委办应及时收

回。

第九条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负责专家组的综合管理工

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换届工作;

(二)负责向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有关的报刊资料、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三)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组信息库,及时更新和维护专家

基本信息;

(四)负责组织专家组全体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负责每年对专家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负责专

家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条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安

全监督管理二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相关专

业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组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政

策制定、规划编制、形势分析、课题调研、安全检查、隐患

整改、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推

广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每年组织相关专业

组全体专家参加的活动不少于两次;

(三)负责指导相关专业组专家及时在专家组信息库中

登录相关工作活动信息,建立健全工作活动档案;

(四)负责对专业组每位专家的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

的评定,负责及时提出需调整充实的专家名单,负责每年对

专业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的科学态度,积极主动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服务;

(二)自觉接受市安委办管理,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工

作活动,为安监系统监管水平的提高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

好转献计献策,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在专家组信息

库中登录相关工作活动信息;

(三)专家到现场,应当携带市安委办或市有关部门的函

件或者由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以

便及时进入现场开展工作;

(四)专家应每年对自己行使专家职责、参加专家组工作

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服务单位

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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