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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
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
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
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
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
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
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
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
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指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
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基本内容。《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
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
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
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
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
学习结合进行。
本文发布于:2022-11-09 18:5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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