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

更新时间:2022-10-30 08:30: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10月30日发
(作者:南阳山)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云南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但非法砍伐事件时有发生。昆明市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在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在一停车场的四辆加长卡车上,各捆绑着一棵巨大的古榕树。其中,最粗的一棵离根部10米处的直径仍有1米以上,根部则3个人都抱不过来,最小的一棵直径也达80厘米,每棵榕树重量都在10吨以上。榕树的枝叶已被砍掉,树上的浆液正在外溢,沾满了厚厚的树皮。据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这4棵古榕树树龄均在百年以上,是犯罪嫌疑人在澜沧江边组织当地人采伐,然后以每棵1万元的低价收购,并准备运往四川省,交给专门收购榕树的树贩子。经估算,这样粗大的榕树在四川的成交价至少在每棵10万元以上。目前,澜沧江边如此巨大的古榕树已经不多,有时相隔好几公里才能发现一棵。如果砍掉像这样巨大的一棵榕树,方圆几公里的树木都会死亡,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

问题:1.我国为保护古树名木有哪些法律规定?

2.对盗卖、收售古树名木的责任人应作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张某从某食品店购买市糕点厂生产的原装糕点2盒。次日早晨,张某打开一盒,发现糕点外表都是焦糊状。由于张某与妻子、女儿都要赶着上班、上学,别无选择,随便吃下就匆匆上路了。当天上午10点,张某妻子在工作岗位,突然感到肚子疼痛,随即开始腹泻。她马上赶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吃了不熟变质食物所致,经服药好转。晚上,三人回到家中都说白天发生肚子疼,三人一致认为问题出在糕点上。张某打开尚未食用的一盒糕点,发现糕点表面焦糊。掰开糕点发现里面夹生,细看还有些霉斑。第二天,张某到市卫生防疫站反映了该食品店出售糕点的质量问题。市卫生防疫站根据张某举报,派人到市糕点厂对糕点进行抽样检查和调查,除查明该厂生产的一批盒装糕点不熟、霉变外,还查明:(1)该厂降低糕点生产用料标准;(2)计量器具台秤不准,致使每盒糕点短秤10%左右。据此,市卫生防疫 站对该厂作出处罚决定:(1)对消费者所购不熟、变质糕点做退货处理,并适当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罚款5000元;(3)责令停业整顿,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导游管理法规2002年8月,山西大同一公司组织员工82人去湖南张家界旅游。全陪张某带旅游团到达张家界后,匆匆赶来接待的地陪黄某对大家说:因为现在是张家界的旅游旺季,原定的宾馆已不能接待这么多客人入住,为游客安全着想,也为能统一行动,

临时为旅游团安排了另一家宾馆,虽然等级相同,但因宾馆新建不久,住宿费要高一些,每人需另加40元钱。坐了一天火车的游客虽觉不合理,但更急于早点休息,就同意了。第二天大家正用早餐,地陪黄某和宾馆经理先是询问大家能否吃好。出门在外,游客本来对食宿要求不高,见经理亲自关心,就纷纷点头表示满意。岂料经理随后说当时黄某找到宾馆要求住宿,因为大家都是熟人,不好意思驳其面子,但也不能让宾馆亏本做生意,所以每人每天要加5元钱的餐费,希望大家能谅解宾馆的苦衷。这时游客们才知道宾馆经理来的真实意图,大家开始有些不愉快,有的游客明确表示拒绝加收餐费。全陪张某怕影响当天的旅游计划,帮助宾馆劝说游客,希望大家能把钱交上,以便旅游活动能顺利进行。整个旅游活动结束后,在离开宾馆时,一名游客无意中发现地陪黄某正在和宾馆经理分钱。据宾馆服务员透露,这钱是付给地陪黄某的回扣。

问题:1.地陪黄某如此导游是否违规,为什么?应受到什么处罚?

2.全陪张某怕影响旅游计划,而提出让大家把餐费补上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6月,南京国际股份公司按照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其股份由发起人股、其他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三部分组成。傅美芳原为国际股份公司的职员,在国际股份公司任职期间,认购每股面值1元的内部职工股13000股。在1994年和1995年,国际股份公司两次配股,傅美芳又取得了16250股的股份,共持有股份29250股。1996年2月,傅美芳调离国际股份公司。1995年,国际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同意以缩减公司相应股本的方式,按面值回购内部职工股”的决议(简称“回购协议),经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但因暂无力回购而未履行。1996年7月2日和8月16日,国际股份公司又分别以董事会决议案和股东大会决议案的形式,做出暂缓回购内部职工股的决议。同年8月,傅美芳以国际股份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为由,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按面值回购其所持股份。国际股份公司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关于回购内部职工股的决议,因公司暂无能力执行,又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暂缓回购,傅美芳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问题:1.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旅游合同法规2000年3月,某出版社与某旅行社高级导游李某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撰写一本某风景名胜区的导游词集锦,该出版社负责出版。如

果作品达到了出版水平,而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出版时,出版社要向李某支付稿酬的40%作为补偿,并将书稿退还。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如期写完了书稿,并交付出版社。出版社经过审查,决定出版此书。可是在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发现,该书中不仅有许多民族歧视的内容,而且作者为迎合某些人的心理,杜撰了大量不健康乃至淫秽的传说,因此作出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李某听说此事后,向出版社提出,该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如果出版社不予出版,应按合同约定付给他40%的稿酬以作经济补偿。出版社则辩称,我们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该书不能出版是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而且该书被查封也给出版社造成了很大损失,因此不能向李某支付稿酬。李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1.依据《合同法》,李某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能否向出版社索要稿酬?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李某的请求?

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沭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初成立,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月年决议以多数董事通过方为有效。2002年4月29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公司共有34个股东,注册资本56万元,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选举产生董事7名、监事3名,董事会选举陈某为名、监事董会,经选举产生董事事长。

2003年1月22日陈某召集并月年主持了由全体董事参加的董事会,监事葛某及部分原港务处领导列席。在会议进行过程中,董事蒋某提出了罢免陈某董事长职务、提议徐某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董事开始举手表决。陈某见此情形即宣布散会,与董事罗某及参加会议的原港务处领导离开会场。其余五名董事与监事葛某继续开会,五名董事均举手表决同意罢免陈某的董事长职务,选举副董事长徐某为公司董事长。表决后徐某提议聘用姜某为公司总经理,解聘罗某公司总经理职务。徐某的提议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整个会议过程由公司董事张某、监事葛某分别作了记录。会议结束后,董事会将会议结果通知了陈某,但陈某拒绝将由其保管的公司印鉴、营业执照交给公司董事会,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2003年2月13日,徐某等五名董事联名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陈某将公司印鉴和营业执照返还给公司。陈某辩称,2003年1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所确定并通知与会者的议题是码头交接、如何恢复生产、财务公开等事宜,蒋某提出罢免其董事长是出于个人报复和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其他董事也是为了

满足其个人要求,五名董事罢免董事长有损公司利益,是不合法的。诉讼中,沭阳法院依法通知沭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1.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旅馆管理法规1999年11月5日,某市东亚酒店中餐厅接待了一个来自东北的旅游团用餐。客人用餐后不久,一些人就开始出现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导游员将此情况立即反映给该酒店经理王某,王经理担心此事传扬出去影响生意,遂找来附近一家无证诊所的医生,为客人治病。但客人病情不见好转。后在导游员的要求下才将这些游客送往临近的大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该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该医院报告,称有22名游客在食用东亚酒店的鸡蛋馅饺子后5人中毒,2人休克。该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防疫站立即前往该酒店,封存了部分食物,并将鸡蛋馅饺子带回去化验。结果发现饺子皮中含亚硝酸钠为25.1克/千克,饺子馅中含亚硝酸钠为78.5克/千克。经调查,该店误将亚硝酸钠当作食盐放入饺子馅中造成游客食物中毒。市卫生局依法对该酒店进行了处罚。

问题:1.发现客人食物中毒一般应如何处理?

2.本案例中,该饭店应受到何种处罚?

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王某到某溜冰场学习溜冰。半小时左右,溜冰场内突然停电,漆黑一片。王某准备滑行到场边,抓住扶手,等灯亮时再溜冰。谁知他此时已站在入口处,没有扶手,顿时抓了一个空,摔倒在地昏迷,经治疗创伤愈合,但王某花去医药费699.84元,交通费百余元。王某要求溜冰场经营者赔偿损失,但溜冰场负责人认为停电是不可抗力,溜冰场不应赔偿。于是王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问题:1.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2.什么是消费者的安全权?

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罗某从某副食商场购买京酱肉馅罐头一箱24罐,“优惠价”合计120元(每罐5元)。一星期后,罗某拿出罐头准备过年做菜用。打开一罐发现肉馅无鲜味,肉中夹杂着猪毛、猪皮。他连续又开两罐,每罐都如此。年未过完,罗某就到该副食商场要求退货,商场经理说:优惠销售商品不予退货。罗某找到该市某区消费者协会,请求协助挽回损失。区消协也接到其他消费者投诉这家商场京酱肉馅罐头问题,但是,区消协工作人员少,只好将罗某等人反映的问题转交区工商局处理。

区工商局将罗某所购京酱肉馅罐头送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查明:送检罐头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产品标签内容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其产品标签上没有配料

表、生产厂地址及电话,重量不足。感官检验,每罐均有猪毛、猪皮,个别罐内有骨头等等,据此确定为不合格食品。区工商局作出决定:责令该副食商场限期追回所售不合格京酱肉馅罐头,做退货处理;对商场罚款1万元;对生产不合格罐头的厂家另案处理。

问题:1.我国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是什么?它有哪些形式?

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法规2002年5月,牛某在某地旅游时,来到某旅游纪念品商店,欲买块手表留作纪念。牛某在柜台看了几块手表后,觉得都不满意,便把手表还给售货员。当他转身欲离开店时。售货员却忽然声称手表少了一块,遂将牛某带到经理室,商店经理提出要搜查牛某的外衣及皮包,被牛某拒绝,以致引来许多人围观。牛某考虑如不让搜查,自己就无法脱身,因此只好同意店方搜查。虽经长达1小时之久的仔细搜查,店方最终也未从牛某身上发现手表。事情虽然过去了,但此次后,牛某觉得内心很痛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遂以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伤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商店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题: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2.本案例中的旅游商店是否侵权?

旅游法规1998年9月,刘某等8名游客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双方口头约定,9月30日12:00乘机赴海南,10月4日下午3点乘机返京,派导游全程服务。后因旅行社未买好全陪导游的机票,没有派全陪导游随团前往海南。但该旅行社承诺已与地接社联系好,保证接待质量。旅游团乘机赴海南时,北京组团社导游到机场送行,并将返程机票交给游客刘某,告知返程时间为10月4日下午3:00。10月3日,旅游团在从三亚返回海口的途中,地陪导游询问乘机返京的时间,刘某答复是次日下午3:00。

10月4日上午9点多,刘某拿出机票,想看看下午返程的确切时间,突然发现机票上注明的起飞时间是当天上午8:10,并非组团社所说的下午3:00。后经地接社的多方努力,重新购买了12:05的返程票。但是,由于旅游团第一次购买的是不得转签、退换的优惠票,原票全部作废。刘某等游客考虑单位尚有急事需办理,只好先支付了机票款共12600元。返京后,刘某等游客向北京组团社索要全部机票款。

旅行社认为,返程票已交给刘某由其自行保管,在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多次询问返程时间,而由于游客的疏忽大意造成误机,因此其损害不应该由旅行社承担。但考虑到游客的实际利益,出于对游客的同情和安抚,同意补偿机票损失的10%。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一致。

问题:1.在这次误机事件中,

组团社何地接社有无责任?为什么?

2.责任保管返程机票的游客刘某对误机有无责任?

旅行社管理法规旅行社在接待游客旅游申请后,鉴于行程人员不够组团人数,常常会在旅行社之间转包委托,以散客拼团形式组团旅游。但被组织拼团的游客若在行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苏州青年旅行社诉上海某旅行社转包游客委托合同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某旅行社赔偿苏州青年旅行社人民币12万余元。

去年1月18日,苏州青年旅行社以苏州青旅旅游产品采购合同的形式,向上海某旅行社发出要约,要求安排陆某、赵某两位游客去海南游玩。上海某旅行社于1月22日以假期散客确认单的形式接受苏州青年旅行社要约,并于1月27日以假期接团确认及结算单的形式与对方签订合同。

2月6日,苏州青年旅行社正式与陆某、赵某签订散客旅游合同,以散客拼团形式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提供的海南旅游。上海某旅行社又委托海南当地旅行社具体接待。

2月8日,在旅游途中,因上海某旅行社委托运载游客的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苏州游客陆某当场死亡。根据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旅游车司机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其后,死者陆某家属向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州青年旅行社赔偿损失。经当地法院调解,苏州青年旅行社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27万元的协议。

今年1月下旬,苏州青年旅行社起诉上海某旅行社,要求上海某旅行社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全部款项,扣除上海某旅行社先期赔偿款6万元、保险赔付8.5万元,尚余14万余元应由上海某旅行社承担。

法庭上,上海某旅行社辩称,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上海某旅行社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先前所给的6万元,是垫付款性质,而非赔偿款。上海某旅行社还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游客的死亡应由海南两家机动车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都是旅行社,不符合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旅游者的规定。尽管双方对旅游行程、旅游价格等作了安排,但实际上这是双方约定,与旅游合同具有本质不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案件中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苏州青年旅行社,并未亲自履行合同中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而是委托上海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双方之间存在并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依据有关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尽最大的注意

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显然,由上海某旅行社负责的向陆某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该项规定。上海某旅行社委托提供服务的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旅游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委托方的上海某旅行社对受托方海口南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这应该认定上海某旅行社在履行与苏州青年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合同中存在过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受托方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在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一位旅游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散客拼团在旅游业界并不少见,尤其常见于一些比较冷门的旅游线路或旅游淡季或二三级城市。旅行社在预计到有可能收不满客人的情况下,与同行其他旅行社合作拼团。只要在游客参团时如实告知,这种做法是允许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成团率高,客人的选择余地更大。因为有些较冷门的线路,在不拼团的情况下,不可能天天出团,一周可能只有1~2天出团,客人在出行日期的选择上就显得被动。而经过与同行拼团,保证了参团人数,可以天天出团。这对旅行社来说是最大程度地善用资源,对游客来说,出行时间更灵活。

但另一方面,散客拼团意味着游客处于未知、待定的状态。游客可能面临一家陌生的、不甚了解的旅行社,得不到承诺的服务。而一旦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纠纷,在投诉时也会比较麻烦。

问题1:旅行社转团是否违法?

2:游客的损失谁负责任?

“五一”黄金周前夕,张先生所在单位20人准备前往某海岛景点旅游,经过反复比较和考察,和当地某国际旅行社国内中心签订了旅游合同,张先生等共支付14000元团费。4月29日,旅行社业务人员告诉张先生,由于船票非常紧张,旅行社未能购得合同约定的船票,旅游行程难以完成。旅行社提供了两个方案,由张先生等选择:方案之一,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方案之二,张先生等能够选择其他时间出游,届时,如果旅游费用涨价,旅行社不再涨价,仍然按照原合同提供服务;如果旅游费用降低,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旅行社同时承诺,旅游行程将在同年的7至8月间完成,旅行社会提前一周告知张先生,假如旅行社没有提供上述方案二约定的服务,旅行社将按照全额旅游费用计划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张先生等接受了旅行社第二个方案,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8月5日,旅行社通知张先生,旅游行程

安排在8月6日,请张先生等务必参加,否则就作为张先生放弃权利,旅行社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张先生等以没有时间准备为由,拒绝参加旅游,要求旅行社按照第二次签订的旅游协议,支付等同于全额旅游团款的违约金;旅行社则辩称,是张先生等放弃了旅游行程,旅行社只需退还全额旅游团款,而不必支付违约金;更何况张先生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金的数量过高,只有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才适用双倍赔偿原则,而旅行社并没有欺诈行为。如果按照张先生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对旅行社显然不公。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张先生等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管理部门接到张先生的书面投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旅游管理部门责令该旅行社除了退还张先生等已经支付14000元旅游团款外,还必须承担已经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4000元。理由如下:



首先,在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中,涉及到两个旅游合同,不论是第一个旅游合同,还是第二个旅游合同,均经过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充分协商,反映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真实意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容质疑,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一旦签订,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覆行合同义务。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就是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先后出现两次违约行为,第一次违约责任由于旅行社和张先生达成了新的旅游合同而消灭,第二次违约责任是否承担、承担多少则成为纠纷的焦点。

其次,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两次违反合同约定。当旅行社第一次违反约定后,由于旅行社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两个方案,张先生等并没有选择收取违约金方案,而是在和旅行社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了重新参加旅游行程,应当视为张先生放弃了向旅行社索赔的权利。张先生等选择在7至8月份之间重新参加旅游,其实质是对原旅游合同的变更,即旅游行程的时间被顺延,而其他服务内容和原旅游合同保持一致。旅行社和张先生之间的合同变更同样应当受到尊重。

再次,从旅行社和张先生的第二个合同约定内容看,旅行社能够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行社为张先生等安排的行程时间必须在同年的7至8月间,且提前一周通知张先生,只要违反了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旅行社就属于违约,就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旅行社通知张先生参加旅游行程只提前了1天,旅行社再一次违反

了合同约定。张先生等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是张先生等的正当权利;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是其承担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第四,旅行社支付了等同于全额旅游团款的违约金,和人们通常所说的双倍返还完全吻合,这的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尽相同。双倍赔偿的前提是旅行社有欺诈行为,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有一定的任意性,是约定责任。当然,只要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在本案例中,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旅游管理部门要求旅行社支付14000元,其法律依据是旅行社与张先生的合同约定,旅行社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旅游管理部门并没有按照《消法》有关惩治欺诈的条款,来确定旅行社的责任,违约责任赔偿数额与欺诈责任赔偿数额相同仅仅是巧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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