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帐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金融机构、机关、部队、 非法人企业组织、 外国驻华机构、 国内常驻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可开立人 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 (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的机构均可办理此项 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 (一) 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将人民币存款存入银行, 不约定 存期, 随时可以支取的, 商业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 一种存款。 (二) 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 未经 批准,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利率。 (三)银行须建立与客户定期对帐制度,应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 务核对管理办法》 ,实行上门对账人员与经办帐务核算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凡 上门与大额存款的重点客户进行帐务核对的, 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予以确 认,银行还须登记留底备查。 (四) 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 三、帐户的设置和使用
x0c(一)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 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 (二)人民币单位活期帐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 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 、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 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四、存入 (一)客户存入款项时,银行应仔细审核有关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方可办理入帐手续。 (二)银行在客户进帐凭证的回单联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应作为记帐凭 证。 五、支取 (一)转帐支付。 1、银行核对转帐凭证上的要素是否齐全,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2、各行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转帐支付授权制度,严格按金额的大小范围实 施分级审批登记。 (二)大额现金支取 各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本系统的 大额现金支付具体审批标准,并建立台帐,对大额现金支付进行逐笔登记。银 行应对存款单位核定备用金限额。 (三)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财政
部门特殊帐户的现金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武警 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销户
x0c撤销帐户时, 客户应填写 《撤销单位结算账户申请书》 具体操作按照 , 《中 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计结息规定 (一)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按客户性质,分为一般单位和金融机构两种, 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 (二)2005年9月21日后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采用新积数计息法,即按实 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 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期间遇利率 调整,分段计息。2005年9月21日以前则按原积数计息法计息。 (三) 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 存款利息自动转入 相应的活期存款帐户, 银行按季给客户提供利息清单并加盖公章。 利息清单须 注明账号、户名、累计积数、货币种类、适用利率、利息、结息日期、计息时 期、合计利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还须列明每段积数、对应利率和利息。 (四)计息期间计息方式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新计结息规定执行。 (五)客户申请销户时,先结清活期帐户的应付利息,再支付帐户的存款 余额,并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六)单位货币以下辅币不计息。 八、特殊业务规定 (一)账户在查询、冻结等特殊状态时正常计结息。被冻结的款项,不属 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 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二)长期不动户的处理。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开 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应通知存款单位自发出不 动户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内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同自愿销
x0c户。作为长期不动户已销户的帐户资金,自销户之日起不计息。客户申请提取 销户账户资金时,只支付本金。销户时银行须打印该帐户的明细资料,由专人 保管,以便备查。 2、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后,如客户要求继续在我行结算,按新开户处理。 3、长期不动户的帐务处理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长期不动 户帐务处理问题的意见》执行。 (二)错帐冲正 当日、隔日冲帐须经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有权签字人授权后方 可办理。 隔年冲帐须经分支行行长级有权签字人授权后方可办理。 涉及计息帐 户的错误冲正,经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有权签字人授权方可作
倒起 息处理。 九、风险要点: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存入时要核对 客户入帐凭证中的收款单位的帐号、 户名是否与客户相关资料相符。 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核对客户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 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二) 各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对大额 现金和大额转帐支出严格遵守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并实行双人核对印鉴。 (三)认真执行相关登记制度。 十、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有关计息规定仍按银发[2005]129号文 《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 行,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负责解释、修改。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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