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党校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5)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为充分发挥党校在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中的
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
励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加快教学科研一体化进程,
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原则要求
第一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
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坚决
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
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二章科研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科
研工作的领导与总体部署,提供科研经费保障;制定校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
科研课题计划进行组织、指导、管理与总结;批准校级课题的立项、结项,决定科研
工作奖惩事项;促进科研成果进课堂,加快我校教学科研一体化进程。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委领导下的学术机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科带头人
9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审议,承担全校科研课题的认定、科研成果
及教学水平的评估与推荐,提出改进建议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实行推荐和选举产生。
第四条理论研究室。理论研究室是党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学术委员
会的办事机构。提出全校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校科研课题的下
达和认领工作;组织协调全校科研调研活动和各类学术活动;组织实施科研课题的立
项、结项的评估、评审与申报;承担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的统计、考核;负责《蚌
埠党校学报》编辑与发行;负责收集各类学术活动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教研部门。
第五条教研室。教研室是科研工作的主要承担部门,是党校科研工作的主体,
具体负责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申报、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科研成果在教学中的运用
等。积极安排教研人员撰写参加校内外各类学术活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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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其他处室。各行政处室和教辅部门是直接或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部
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围绕服务教学中心积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第七条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相关人员需由所在处室领导提出派遣意见后由分管
校长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理论研究室备案(主要包括学术活动名称及其主办单位、
参加者的论文题目、学术活动的起止日和派往参加人员名单)。除进修性质的培训班
或科研工作会议外,如不提交论文,一般不能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第八条社会调查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是党校教研人员的基本功,是提高教学、
科研针对性和质量、水平的基本手段。根据专题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党校及各教研室
每年都应积极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研究,深入社会实际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进行
考察、了解,进行有现实意义的调查研究活动。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认定范围
第九条一般科研成果
1.论文以市(厅)级、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有CN刊号)发表为准,须为第
一作者。级别标准以省委党校认定的期刊目录为准。
2.著作以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教材为准。
3.新闻稿件以市(厅)级及以上报刊杂志(有CN刊号)发表为准。
4.调研报告以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以文件、通报、信息、简报等形式采用,或公
开发表为准。
5.在内资刊物发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内资准印批号为
准,部门、行业内资刊物不计。
6.征文以市(厅)级以上理论研讨会获奖或收录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为准。
7.校级科研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科研领导小组最
终确定为准。
8.其它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获奖科研成果
1.获国家、省和市及社科联等级奖的科研成果;
2.获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优秀成果等级奖的科研成果;
3.国家、省和市级结项的理论研究项目(课题);
4.受国家、省和市级有关部门委托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调研咨询项
目(课题);
5.获得优秀等级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如出现论文属性或级别界定、著作权争议等问题,由校学术
委员会审定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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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科研工作量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80分,须在省级以
上报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国家级1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
工作量60分,须在省级、市级以上报刊各发表论文1篇;具有中级职称的专职教师,
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2篇(或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
篇);具有初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15分,须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
文1篇。理论研究室专职人员的工作量参照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教研室主任、理论研究室主任,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与具有副高级职
称专职教师相同。教辅或行政处室主要负责人须结合本职工作撰写调研论文,全年完
成科研工作量20分。
第十四条教辅或行政处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兼职教师),具有高级职称
的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须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篇;具有中级职称的全
年完成科研工作量20分,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篇;具有初级职称的全年完
成科研工作量10分,须在市级内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十五条教研室和理论研究室全年科研工作量为其处室个人全年科研工作量
的总和。
第五章科研成果计分与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科研工作量超额完成规定分值基数,每增一分奖励10元。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1.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工作研究、评论等,每千字计分标准:国家级重
点30分,国家级25分,省级15分,地市级8分。
2.内资刊物每千字计分标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地市级(含校刊)3分。
中央党校内资刊物按国家级内资计算。
3.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CSSCI》全文收录的论文,另计50分;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摘录二分之一以上的论文,另计100分,二分之一以下
的按比例计分;被《SSCI》收录的论文,另行计180分;报刊连载的同一名称的作品,
只作为1篇计分;被转载、摘录或收录的论文,只以最高标准计分1次。
4.公开出版的独撰学术著作(有ISBN书号),一次性计800分;公开出版的编
著教材(有ISBN书号),一次性计500分;合著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一次性计150
分,5万字以下的按比例计分;再版著作或与以往出版著作(含论文)内容相近的不
计分。一般论文集发表的文章不计分。
5.报刊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按稿酬等额计分(凭汇款单原件和复印件)。
6.报刊和广播电视发表的本校新闻宣传题材作品,每则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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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8分。
第十八条科研课题计分标准
1.完成科研课题结项,每一项奖励国家级(含中央党校)800分,省级重点课题
500分,省委党校300分,地市级优秀课题(含校级)150分(一般校级课题结项计
100分)。
2.有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主要内容被市委、市政府采纳
吸收,并以文件方式下发或转发、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一次性计80分。
3.我校人员主持并获国家、省、市和县级基金资助或立项的项目(课题),按一
事一议原则由校委会研究决定计分;我校人员参加(非主持)完成的合作项目(课题),
按其承担的工作量和排名由校科研领导小组研究予以适当计分。
第十九条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1.获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宣传部、社科联系统优秀社科成果奖:
一等奖国家级1000分,省级600分,市级300分;二等奖依次为600、300、100分;
三等依次为300、100、50分;优秀奖依次为50、30、10分。
2.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征文或理论研讨会获奖:一等奖国家级50分,
省级40分,市级30分;二等奖依次为40、30、20分;三等奖依次为30、20、10分;
优秀奖依次为20、10、5分。
第二十条其它规定
1.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以入会通知或会议安排发言
为准:每千字计分标准:国家级4分,省级2分,地市级1分,论文字数以会议通知
要求为准。在有正式刊号书号专题论文集上发表可按相关级别标准50%计分。
2.一般论文分别在不同报刊杂志重复发表的不累计,按最高级别计分,可补齐差
额。课题研究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可按有关计分再次奖励。
3.课题组和文章合作的作者可由内部商定分值计奖分配。
4.参加党校、宣传部、社科联系统以外其它部门的课题研究或理论研讨会、征文
评奖,须经校领导同意,第一作者研究成果方可按有关标准计分,立项书、批准书或
入选通知书、结项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报理论研究室备案。
5.凡以我校教研人员为主笔的市级委托项目,在课题结项后,由学校酌情予以奖
励。
6.鼓励行政人员积极参与科研、调研活动,年终评优在同等条件下有科研成果的
优先。
第六章科研工作量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每少一分从目标任务年终考核奖励中扣罚
5元。当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或论文等级篇数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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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并与绩效考核挂钩。连续2年未完成科研任务的不予申报职称晋
升或续聘。当年未完成科研任务的处室不予评先。因休产假、或因病假、挂职超过6
个月,没能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按全年科研工作量折半扣罚。
第二十二条发现剽窃、抄袭、冒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
报校委会研究决定,取消当事人所获工作量分值及奖项,责令做出检查,予以通报批
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申报晋升职称。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职称(职
务)降级或撤销的处理。
第七章科研申报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初,科研课题由个人自荐、处室推荐、学术委员会评荐,经
校科研领导小组批准。年终对科研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评选活动,对当年科研工作有
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底,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将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报理论研究室。
计奖和处罚由理论研究室负责统计,经过公示后,由校科研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委会
决定。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活动经费、教研人员教研
和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科研奖励经费以及各类配套奖励经费、校
刊经费等。科研经费列入党校事业费预算,由校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运作,保证必
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鼓励教研人员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校级研究项目,在项目标
书(申报材料)准备、论证、上报及立项后的实施等环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方便条件。
经费资助的原则是:分类分级资助,只资助社科项目,只资助署有我校校名的项目,
不重复资助,向为决策和教学服务的项目倾斜。
第二十七条课题经费由理论研究室负责制表,分管副校长审核后由常务副校长
批准,财务室报支或发放。经费分二步发放,课题获得立项后给一半启动经费,剩余
的待结项后付清,由课题负责人负责调配使用,但必须按照课题设计要求使用。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对党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酌
情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并追回资助经费;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申
请期限宽延的,项目资助费减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校委批准,从2010年
元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蚌埠市委党校科研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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