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
2010年04月07日 15时54分 主题分类: 宪法制度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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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的通 知
锡政发[2010]5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 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批评、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 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是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委员提案的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应当遵守本 办法。
x0c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 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 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 议、提案。 第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 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承办单位分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牵 头单位称为主办单位;协同牵头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单位称为会办单位。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是建 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 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地区)办理。 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全国和省
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 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在网上签收。承办单位对交办有误或者 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 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单位或者按交办单位的意见增减会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 求,确保办理进度和成效。 第十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主 办单位与会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十一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市政府办公室将会 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明确督办领导。承办单位要高度重 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 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 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努力 提高建议、提案的办成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 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 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 况,做好解释工作,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同时向上级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单独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多个单位办 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 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各交办单位,并且抄送会办单位。 第十四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 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 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 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 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x0c第十六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自年度全市交办会起,一个 月内各会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
征求意见,办理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要在 本年度6月30日之前结束。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时限, 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情况,在网上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跟踪表”。办理结果一般分为“A”、“B”、“C”三类。 (一)解决与采纳类(A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已经办成或在年度内能够解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市领导、承办 单位领导的重视,明确作出具体批示,并得到落实。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吸纳到当年制定的有关文件、政策、意 见中。 4.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已有明确规定,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后,建议、提案 者表示认可。 (二)列入计划解决类(B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被承办单位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即从交办 之日起3年内能够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并在答复提案者时明确落实时限。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得到承办单位认 可,并被列入调研课题。 (三)留作参考类(C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建议、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的意见、建议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3年内难以解 决。 2.建议、提案所提的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留 作工作参考。 3.建议、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超出本市管辖范围。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每年下半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 作“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A”类结果的落实情况和“B”类结果的转化情况,促使 “B”类结果转化为“A”类,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采取 多种方式,重新进行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同时与代表、委员加强交流沟 通,力求达成共识。
x0c第二十条 主办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含10件)的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30 天内,向各交办单位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 况。 所有的办理工作在
当年11月前结束。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将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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