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2-10-18 19:42: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10月18日发
(作者:美女美)

章程范本完整版

大家想要了解的章程吗?下面给大家了章程范本完整版,一起

来看看吧!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

告成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

(要符合法定的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

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

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

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资本的%

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年月日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

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

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

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

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

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

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

置该转让的出资,那么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

东组成。股东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

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完毕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

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

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

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

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

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以下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

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

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到达条件时那么视为有

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

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

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

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会成员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

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假设经1/3以上董事

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

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

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根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

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

事、公司高级职员进展监视。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

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

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其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展监视;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那么: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

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

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

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根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以下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

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

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假设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

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

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

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假设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

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

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

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

人进展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缺乏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

立即停顿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

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以下顺序清

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

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完毕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

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

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完毕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

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

进展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

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年月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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