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16 14:09: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10月16日发
(作者:红酒收藏)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培训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 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 开支,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级党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 群团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在县内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 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 (包括驻县外机构)。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 主党派委员会。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实行 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定的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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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 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根据经费来源分类审批:经 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点培训,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由部 门党组(党委、党支部)或领导办公会批准的培训,经费从本部 门预算培训费或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 情况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县 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核定培训经费。
第七条 各单位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 县级组织、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专业技 术人员的培训,并报县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开展培 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费、 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 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 用。
(三)场地租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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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

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元/天·间、元/天·人

场地费、讲课费 住宿费 伙食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200

100

30

33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 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执行;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执行;上述天数 含报到和返程时间,报到和返程时间不得超过 1 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初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 (二)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600 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200 元; (四)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200 元; (五)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3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对应相当职务(职称)级别,参照上述标准 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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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县级和乡(镇)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 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村(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 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 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 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在风景名胜 区组织培训;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 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 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 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 库”。
培训住宿不安排高档套房,不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上 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水果;7日以内的培训不组织调研、考 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改进培训形式,尽量利用网络、视频 等信息化手段,提倡网络培训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 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 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和正式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 细单据及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培训机构出具的票据应为正式税务 发票。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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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案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

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培训费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
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 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经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参训人员参加培 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所在单 位报销。

第六章 公示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培训工作完成后 30 日内将培训项目、

主要内容、培训对象及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将本级及下属单位

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

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

成效等)报送县级组织、财政、公务员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组织、财政、公务员管理、审计等有关部

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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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c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县级组织、财政、 公务员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责任人员 按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和 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外事管理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 商务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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