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
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
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
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
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
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
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
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
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
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
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
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
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
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
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
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
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
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
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
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
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场地、资
培训类别住宿费
一类培训
二类培训
三类培训
360
300
270
伙食费料、交通
费
150
130
130
70
50
30
其他
费用
20
20
20
合计
600
500
4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
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
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
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
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
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
取。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
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
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
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
当增加。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
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
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
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
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
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
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
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
请,其中本单位的师资,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邀请境外师资
讲课,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
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
就本职工作所作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
第十六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
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
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
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
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
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
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
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
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
销。
第十八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
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
任何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
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
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
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
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
员局。
第二十二条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意;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
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
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
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省
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同时废止。
培训费预算单
培训项目名称及类别:(XX类)
培训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培训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天
培训地点:
培训对象:
总人数:人
其中:参训人员人
工作人员人
培训费预算:元
其中:师资费元
住宿费元
伙食费元
培训场地费元
培训资料费元
交通费元
其他费用元
(1)元
(2)元
审批人:财务审核人:经办人:
培训费结算单
培训项目名称及类别:(XX类)
培训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培训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天
培训地点:
培训对象:
总人数:人
其中:参训人员人
工作人员人
师资费元
其中:讲课费元城市间交通费元
住宿费元伙食费元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预算:元
实际开支元
其中:住宿费元
伙食费元
培训场地费元
培训资料费元
交通费元
其他费用元
(1)元
(2)元
审批人:财务审核人:经办人:
本文发布于:2022-10-16 14:08: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82/29638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