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是总协定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是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核心条文,其中规定的协商,包括争端当事方之间的双边协商和缔约方全体主持下的多边协商(亦称为“集体协商”),是总协定各项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方法。而且,虽然总协定在实践中不断强化争端解决程序,世贸组织也在这一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自始至终没有脱离协商这一根本的前提。协商和协商一致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除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外,还体现在其他重要方面。无论是总协定及其实践中产生的法律文件,还是世贸组织章程和其他乌拉圭回合协议,都是在各谈判参与方多次、反复、广泛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没有各参与方自愿、平等的协商,或虽经协商而未达成一致,就不可能有关贸总“临时适用”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就不可能建立世贸组织及其更为广泛意义的多边贸易制度。可风协商与协商一致是从关贸总协定发展到世贸组织过程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无论是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之外的条文,还是历次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各项守则,或是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载的各项协议,都普遍规定了协商义务。可以说,协商原则贯穿于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法调整的各个领域。协商一致是总协定及世贸组织决策程序的一项基本准则。虽然总协定第25条对于缔约方全体在特定事项上的联合行动规定了投票规则,但总协定40余年的实践表明;它的绝大多数决议遵循的是协商一致原则。世贸组织章程第9条更为明确地规定:“世贸组织应继续依”《1947年关贸总协定》以协商一致进行决策的做法。“尽管世贸组织在特定事项上仍须投票表决,并且在协商一致方法不能达成决议的情况下仍应进行表决,但协商一致作为世贸组织基本议事规则的地位是毋需置疑的。
协商一致原则分为积极协商一致和消极协商一致。关于二者的使用,目前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共识。
所谓积极协商一致,可理解为充分协商后的一成员否决制,但又应为协商一致的表决制度不采用投票的方式,没有投票就不算一票否决制。如在GATT(关贸总协定)或WTO有关决议的协商时,协商通过某项决议的,有任何一成员表示正式的反对的,即视为未协商一致,由会议主席在表决会议上宣布未协商一致。
消极协商一致则反之。即对反对通过某项决议的协商时,有任一成员表示赞成通过,则该协商视为通过。亦可理解为充分协商后的一成员赞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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