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以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名义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
宣布凡国民党军官及国民党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进行下列各种罪恶行为中的任一种活动,则皆以战犯论罪;
一、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
二、施放毒气者;
三、杀害俘虏者;
四、破坏武器弹药者;
五、破坏通讯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者;
六、毁坏粮食、被服仓库及其它军用器材者;
七、毁坏市政水电设备、工厂建筑及各种机器者;
八、毁坏海陆军交通工具及其设备者;
九、毁坏银行金库者;
十、毁坏文化古迹者;
十一、毁坏一切公共资财及建筑者;
十二、空袭轰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
该命令还指出;我军对待国民党反对派军政人员的政策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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