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园林学会

更新时间:2022-11-17 00:05:26 阅读: 评论:0

学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园林学会2004年7月6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区各地、州、市、县(市)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主

要或兼有从事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及全区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实行科技兴行业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从业人员,致力于保护大地自然风景与历史名胜资源,建立健全优美的人居区域生态环境继承并发扬中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提高风景园林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科学服务体系。

通过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风景园林营建、管理、服务质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当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愿望;贯彻民主办会的原则,发展科学和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勤学、献生、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区城乡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事业,为建设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建设厅。

第五条、本会秘书长办公所在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大地景观。主要围绕园林历史和理论,园林艺术和美学,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植物,城市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区、休养胜地、自然保护区开放游览部分的规划,环境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公共工程景观设计,园囿动物,风景园林法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风景园林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开展园林行业的人才培训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各种技术讲座、培训班、研讨班及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活动,提高本行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四)积极参与地方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相关科技项目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工作;

(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参与本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评审工作和本行业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建资质证书的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六)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七)开展对青少年风景园林科技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均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除上述条件外,其中:

1、单位会员:我区各地、州、市、县(市)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主要或兼有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本会。

(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活动,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和手续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

(四)会员入会需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1、单位会员入会:由有关单位、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正式会员,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2、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正式会员,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力:

(一)会员单位

1、参与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及科技信息;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优先给与技术咨询、论证或评议等;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为举办培训等;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学会提出保护的权力。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权;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权;

4、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学会提出保护的权力。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权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鼓励自愿向学会资助和捐赠。

(二)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或翻译论文,积极参加科普咨询工作等各项活动;

4、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个人会费。鼓励自愿向学会资助和捐赠。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一年仍不缴纳会费既视为自行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会籍或劝其退回直至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机构是全区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届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研究有关学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学术交流与讨论;

(六)向政府、社会各界倡导风景园林学科事业的建议和宣言;

(七)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八)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州、市、县(市)学会推选的会员代表大会和上届常务理事会邀请的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原则上根据会员人数比例分配,由民主协商产生。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可通讯方式)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集中(或通讯)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充分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选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提出给予奖励、表彰的建议,或由本会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代表大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加强协作联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分管日常事务工作。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聘请老专家和热心风景园林事业领导干部为本会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人员组成。秘书处比照科技性事业单位,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处具体职责是:

1、组织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编辑出版刊物等;

2、向学会主管机构汇报工作计划、总结及统计报表;

3、建立健全本会档案;

4、联系会员、反映意见;

5、协助各部门开展工作和处理有关事宜;

6、定期召开学会专家委员会会议,布置任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7、组织、领导学会园林专家组及顾问组开展工作;

8、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二)挂靠单位拨款;

(三)举办有关各种企事业单位或各种有偿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五)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和缴纳时间: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各会员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单位在人会之日一次性交清当年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是公有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社会团体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受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刊为《新疆风景园林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其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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