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率原则

更新时间:2022-11-16 09:08:16 阅读: 评论:0

正文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另外,为了在不损害行政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成简便易行,有的国家建立了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等制度,其目的也是提高行政效率。还有格式化行政程序制度,即行政行为应当标准化、规范化,尤其是各种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定书等应依法律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不仅保证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制度。另外,对行政行为顺序性的要求也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顺序性是行政程序实现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在于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使行政程序徒有虚名。行政效率原则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

要求

(1)行政组织精简

行政组织的数量多少、规模大小、人员众寡,对行政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数量过多、规模过大以及人员庞杂,都会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会导致行政组织内部各个单元之间、行政组织之间在管理上的不协调、不一致,形成没有必要的内耗。然而,当代复杂、繁琐的行政管理,又不可能一味地追求“小政府”,否则,行政管理的目标无法实现,效率也就自然受到影响。因此,行政组织如何在数量、规模和人员上保持适当的度,是实现行政效率必须应对的问题。这一度的把握,不是简单的裁减或者合并,而应结合在市场经济中行政管理职能的定位、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等因素。在市场经济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混合经济的条件下,行政组织应当管该管之事,若以前没有相应的机构,就必须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不必强求一刀切的裁减;而不必要的行政管理则应当予以取消,否则,保留机构、保留管理事项、只作一时的人员裁减,行政组织也会在以后某个时期重新膨胀。同样,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如电脑办公、监测系统电子化等,也是对行政组织数量、规模、人员的决定性因素。

(2)行政程序规则化、模式多样化

行政管理的成本有许多都是投入在管理过程之中,即行政程序之中。一个杂乱无章、环节繁多、管理职能交叉、时限不明的行政程序,势必会耗费行政组织大量的资源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时间、精力与财产,因此,加强行政程序的规则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明确必须严格遵循的时限,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有极大的裨益。另外,行政组织实施管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等,不一而足。每一种手段的运用,或者甚至同一种手段的运用,都需采取不同的行政程序,并无固定的模式。其中,特别是简易程序或即时程序,也是反映了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3)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般情况下,行政组织的决定都是依据法律作出的,法律在事先对行政组织在何种情况下当作出什么决定,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行政组织只需依法行事即可。但是,随着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日趋扩大,立法者往往不能给出确切的、明白无疑的规则,而是授予行政组织比较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立法者所希望的行政管理目标时,行政组织可能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于是,行政组织对社会、经济事务作出重大决策时,需要认真考虑目标实现和各种方案可能的成本之间的关系。选择其中最少成本投入的方案以达到同样的行政管理目标,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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