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现代民法不仅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更是通过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来促进社会进步、推动人类发展的法律,是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法制基础。基于此理念,本书有详有略地阐述了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同时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借鉴了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是一本全面而实用的民法学教材。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本论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
第五节
民法的邻居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民法的解释
第九节
民法的作用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人身权
第四节
自然人监护制度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住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说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合伙
第一节
合伙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合伙的成立
第三节
合伙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合伙能力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五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的终止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说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款
第八章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说
第二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第三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九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限制:时间
第一节
期限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权利失效期
第二编
物权
第十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与意义
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
第四节
物权的客体
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
第六节
物权的变动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含义
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三节
共有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六节
相邻关系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说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节
典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四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说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编
债
权
第十五章
债权总论
第一节
债与债权
第二节
债的发生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四节
债的履行
第五节
债的保全
第六节
债的担保
第七节
债的移转
第八节
债的消灭
第十六章
合同之债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解释
第十七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说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说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四编
侵权责任编
第十九章
侵权责任概论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说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十一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一节
加害行为
第二节
损害事实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过错
第二十二章
数人侵权责任
第一节
共同加害侵权
第二节
共同危险侵权
第三节
教唆、帮助侵权
第二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责任
第三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五节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第六节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七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八节 监护人责任
第九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十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一节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第十二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十三节
用人者责任
第二十四章
侵权民事责任
第一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第三节
侵权损害赔偿
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科隆大学和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德国私法。
本文发布于:2022-11-16 08:29: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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