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现予印发。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隐患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实行销号式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储罐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随机抽查企业储罐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情况,并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目 录
1.制定背景 1
2.适用范围 1
3.制定依据 1
4.风险辨识 1
4.1风险辨识范围 1
4.2作业单元 2
4.3风险事件 3
4.4致险因素 4
5.风险评估 4
5.1风险评估指标 5
5.2风险评估标准 7
5.3风险评估 7
5.4风险等级调整与变更 7
6.风险管控 8
6.1管控责任 8
6.2管控制度 9
6.3管控措施 10
6.4登记备案 11
附表: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表 12
附表1 选址布局 12
附表2 经营资质 20
附表3 安全管理 21
附表3-1操作规程 21
附表3-2设备安全管理 23
附表3-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27
附表3-4安全信息管理 33
附表3-5启用前安全检查 35
附表3-6承包商管理 36
附表3-7事故事件管理 38
附表3-8应急管理 39
附表4 设备设施 41
附表5 港口作业 66
附录:制定依据 74
附录1相关法律法规 74
附录2相关文件 74
附录3相关标准规范 75
1.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工作。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是具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企业,其储罐主要储存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学品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称的液体散装危险货物。
3.制定依据
本指南依据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见附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时,引用的相应条款内容也相应更新。
4.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应确定风险辨识范围,划分作业单元,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确定风险事件,从人、设施设备(含货物或物料)、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致险因素,将风险辨识结果填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信息表(见表6.1)。
4.1风险辨识范围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范围可从作业区域、作业活动开始,主要包括收发作业、储存作业、特殊作业、其他作业,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注:本指南中的船运收发作业是指货物经码头装卸后由管道进出罐区时,罐区内相关作业活动,下同。)
4.2作业单元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按照风险管理需求“独立性”原则,在风险辨识范围内划分作业单元,并建立作业单元清单。作业单元参照表4.1,结合实际情况划分。
表4.1作业单元示例
序号 | 风险辨识范围 | 作业单元 |
1 | 收发作业 | 船运收发作业 |
装卸火车作业 | ||
装卸汽车作业 | ||
2 | 储存作业 | 倒罐作业 |
切水作业 | ||
物料加热和冷却 | ||
3 | 特殊作业 | 动火作业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 ||
盲板抽堵作业 | ||
高处作业 | ||
吊装作业 | ||
临时用电 | ||
动土作业 | ||
断路作业 | ||
4 | 其他作业 | 清罐作业 |
检尺作业 | ||
取样作业 | ||
吹扫作业 | ||
清管器清管作业 | ||
/ |
4.3风险事件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针对不同作业单元,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综合考虑历史风险事件发生情况以及风险事件之间的关联性、风险事件累积的危害性,研究确定各作业单元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每个作业单元可能有多个风险事件。部分作业单元的典型风险事件示例见表4.2。
表4.2典型风险事件示例
序号 | 风险辨识范围 | 作业单元 | 典型风险事件 |
1 | 收发作业 | 船运收发作业 | 与管道连接处的法兰渗漏 |
操作不当导致储罐设备损坏、火灾爆炸 | |||
不及时停泵导致货物冒罐 | |||
装卸火车作业 | 车盖与车体撞击,产生火花,点燃易燃可燃气体 | ||
鹤管操作不当导致积聚静电造成火灾、爆炸 | |||
装火车造成冒车导致货物泄漏 | |||
装卸汽车作业 | 作业车辆总电源未关闭引发火灾爆炸 | ||
车盖与车体撞击,产生火花,点燃易燃可燃气体 | |||
鹤管操作不当导致积聚静电造成火灾、爆炸 | |||
不及时停泵导致货物冒顶 | |||
2 | 储存作业 | 倒罐作业 | 不及时停泵导致货物冒罐 |
呼吸阀堵塞导致储罐抽瘪 | |||
切水作业 | 未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导致货物泄漏 | ||
物料加热和冷却 | 管线破裂、阀门损坏导致介质泄漏 | ||
3 | 特殊作业 | 动火作业 | 易燃可燃物未及时清理导致火灾、爆炸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 未进行气体浓度检测导致人员窒息 | ||
盲板抽堵作业 | 未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导致误操作 | ||
高处作业 | 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坠落 | ||
吊装作业 | 超负荷运行导致倾覆 | ||
临时用电 | 接地不良导致触电 | ||
动土作业 | 损坏地下管线导致泄漏 | ||
断路作业 | 人员或车辆误入断路作业区,导致人员伤害或车辆受损 | ||
4 | 其他作业 | 清罐作业 | 洗罐过程中人员中毒窒息 |
检尺作业 | 误操作导致人员高处坠落 | ||
取样作业 | 误操作导致货物喷溅 | ||
吹扫作业 | 气体泄漏造成人员窒息 | ||
清管器清管作业 | 误操作导致物体打击 | ||
/ | / |
4.4致险因素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针对不同作业单元,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对辨识出的风险事件进行致险因素分析。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人的因素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等,如:作业前未进行设备状态检查;未控制好作业过程中的流速;操作人员误开/关阀门或阀门开/关不及时等。
——设备设施(含货物)因素
储罐、泵、装车台、管道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作业货种的危险特性等,如机泵故障;泵密封失效;阀门、管线腐蚀;管线冻凝;货物流动性差等。
——环境因素
作业场所、自然条件对作业的影响,如气温过高造成超压;货物意外泄漏,造成周围环境中易燃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槽车内部易燃可燃气体浓度高等。
——管理因素
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合规和完备性等,如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完善;未对软管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保养、维护;未落实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等。
5.风险评估
5.1风险评估指标
风险等级主要由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后果严重程度(C)决定。
5.1.1可能性指标
可能性统一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极高、高、中等、低、极低,可能性(L)判断标准及取值见表5.1。
表5.1 可能性(L)判断标准表
序号 | 可能性级别 | 发生的可能性 | 取值区间 |
1 | 极高 | 极易 | 9<取值≤10 |
2 | 高 | 易 | 6<取值≤9 |
3 | 中等 | 可能 | 3<取值≤6 |
4 | 低 | 不大可能 | 1<取值≤3 |
5 | 极低 | 极不可能 | 0<取值≤1 |
备注: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应综合考虑企业曾经发生的事故或事件以及人的因素、设备设施(含货物)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可能性指标L取值由企业根据各风险事件的5种情景的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区间内取整数值或最多1位小数的数值。 |
5.1.2后果严重程度指标
后果严重程度统一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不严重,后果严重程度(C)判断标准及取值见表5.2。针对不同作业单元,分析风险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最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综合参考历史上类似事件后果损失,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判断标准,进行后果严重程度指标评分。
表5.2 后果严重程度(C)判断标准表
后果严重程度(取值C) | 后果严重程度总体判断标准 |
特别严重(10) | 1.人员伤亡: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特别重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级伤亡标准的;2.经济损失: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特别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级损失标准的;3.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或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4.社会影响: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
严重(5) | 1.人员伤亡: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重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级伤亡标准的;2.经济损失: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级损失标准的;3.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或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4.社会影响: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
较严重(2) | 1.人员伤亡: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较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I级伤亡标准的;2.经济损失: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较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I级损失标准的;3.环境污染: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或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4.社会影响: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较大影响。 |
不严重(1) | 1.人员伤亡: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一般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V级伤亡标准的;2.经济损失: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一般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V级损失标准的;3.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或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4.社会影响: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较小影响。 |
注:1.表中同一等级的不同后果之间为“或”关系,即满足条件之一即可。后果严重程度栏中括号内为取值数。 2.取值依据风险后果严重程度确定,后果越严重取值的差距越大,进而突出危险后果程度的严重性。 |
5.2风险评估标准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D)由高到低统一划分为四级:重大、较大、一般、较小。
风险等级大小(D)由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后果严重程度(C)两个指标决定,D=L*C。风险等级分值(D)及对应的风险等级见表5.3。
表5.3 风险等级(D)取值区间表
序号 | 风险等级 | 取值区间 | 风险代表色 |
1 | 重大 | 55<取值≤100 | 红 |
2 | 较大 | 20<取值≤55 | 橙 |
3 | 一般 | 5<取值≤20 | 黄 |
4 | 较小 | 0<取值≤5 | 蓝 |
5.3风险评估
确定每一个作业单元各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计算每一个作业单元中各风险事件的风险等级。
以所有风险事件的最高风险等级作为该作业单元的整体风险等级,确定作业单元的整体风险。
5.4风险等级调整与变更
作业单元初评的风险等级确定后,企业应针对主要致险因素(人、设施设备、环境、管理),及时通过人、财、物、技术等方面的投入,以降低风险等级,经重新评估后可变更风险等级。针对因主、客观因素,不可降低等级的风险,应落实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企业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企业发现新的致险因素出现,或主要致险因素已发生变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或后果严重程度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风险再评估,并变更风险等级。
6.风险管控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根据储罐安全风险管控相关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将风险管控措施填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见表6.1),汇总形成储罐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手册,绘制储罐安全生产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并在作业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和四色分布图。
表6.1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
风险辨识范围 | ||||||||||||
作业单元 | 风险事件 | 致险因素 |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 |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 | 风险事件风险等级 | 作业单元整体风险等级 | 风险管控措施 | 管控措施责任部门/人 | ||||
人的因素 | 设备设施因素 | 环境因素 | 管理因素 |
6.1管控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际需求,以及机构设置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不同等级风险管控责任分工,并细化落实各岗位风险管控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组织建立风险管控专业队伍,组织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辨识管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管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保证风险管控相关经费投入,督促开展风险管控检查工作,并定期开展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可能造成的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风险事件。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对本单位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组织拟订风险管控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拟订风险管控经费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执行风险管控监督检查,监督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针对风险可能造成的事故拟订应急预案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演练,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和制度,接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组织和指导,及时、如实上报风险事件,通报风险管控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负责业务管理的部门对本单位的风险管控具体负责,职责包括:落实风险管控要求,主动辨识、上报风险,制定并改进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如实上报风险事件,参加风险管控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风险管控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基层班组(单位)实施具体风险管控,职责包括:落实风险管控规章制度,开展风险监测预警、警示告知、风险降低等风险管控工作,开展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参加风险管控教育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风险管控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6.2管控制度
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风险管控制度应包括风险监控预警、风险警示告知、风险降低、教育培训、档案管理、风险控制等内容。
风险监控预警应明确:风险监控部门或人员、风险监控对象、监控重点、监控内容、监控要求、监控手段、预警内容、预警级别、预警阈值、预警方式、防御性响应等。
风险警示告知应明确:警示对象、警示方式、警示内容等。警示对象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警示方式包括:物理隔离、标志标牌、语音提醒、人工干预等。警示内容包括:风险类型、位置、风险危害、影响范围、致险因素、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后果、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等。
风险降低应明确:风险类型、级别、主要致险因素、风险降低措施、资金来源、风险降低要求、风险降低目标等。
教育培训应明确:教育培训内容、对象、形式、要求、考核等。
档案管理应明确: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存形式、保管期限、调阅方式、调阅权限、保密要求等。(专指文件资料或者工作记录。下同。)
风险控制应明确:分类别、分级别的风险控制工作机制、工作流程、技术要求等。
6.3管控措施
6.3.1管控措施制定
在对每个风险事件进行致险因素分析及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而形成每个作业单元和每个风险辨识范围的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的制定既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风险管控措施检查表详见附表,其中带有※的可能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管理实际,细化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中的风险管控措施,汇总形成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总表。
6.3.2管控措施分类
管控措施实行分类整理,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括:选址布局、经营资质、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港口作业。其中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安全信息管理、启用前安全检查、变更管理、承包商管理、事故事件管理、应急管理。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储罐、工艺泵区(棚、房)、管道、自动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和消防系统。港口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收发作业(包括船运收发作业、装卸火/汽车作业)、储存作业(包括倒罐作业、切水作业、物料加热和冷却)、清罐作业、特殊作业。
6.3.3管控措施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按照作业场所进行分类,将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总表拆分为各作业场所的检查清单,包括储罐区、装卸区、泵区、中控室以及通用部分等。采取日常检查、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6.4登记备案
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信息登记备案规定,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应明确信息登记责任人,严格遵守报备内容、方式、时限、质量等要求,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
重大风险信息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重大风险信息报备方式包括: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具体的信息报备内容、方式、时限、质量等要求按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表:储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查表
附表1 选址布局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企业现场实际平面布置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 查总平面竣工图纸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2 | 在规划设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AQ/T3046-2013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 查资料 | 《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304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 |
3※ |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及设施禁止设置在下列范围内:1.公路用地(专用公路除外)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 查现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4※ |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10条 |
5※ |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3条 |
6※ |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2.1条 |
7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现场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火灾和爆炸分析评估确定是否进行抗爆设计或搬迁。 | 查资料 |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 |
8 |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或隔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密闭状况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5.6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3.8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9 |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且具有相应的耐火极限,能承受所容纳液体静压力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 查现场,查防火堤设计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6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5.4条、第6.5.5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3.6条、第5.3.7条 |
10※ |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 查现场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第3.2.1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10条 |
11 | 在防火堤或防护墙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踏步或台阶。 | 查现场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第3.1.7条 |
12 | 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站等建(构)筑物。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1.17条 |
13※ | 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6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1.4条 |
14※ | 储存I、II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5000m3,且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8条 | |
15 |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且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第5.1.11条、第5.2.11条 |
16 | 石油库企业选址及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 |
17 |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3条 |
18 |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4条 |
19 |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11条 |
20 |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12条 |
21 |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2.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4.0.15条 |
22 | 石油库企业内部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条,《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第4.2条 |
23 | 特级石油库中,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储罐区内。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6条 |
24 | 地上油品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5.1条 |
25※ |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2.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3.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7条 |
26※ |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8条 |
27※ |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1.15的规定。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15条 |
28※ |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20m。2卸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5m。3装卸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0m。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8.1.2条 |
29 |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15条 |
30 |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单个罐组应设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人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消防道路宽度、高度等应满足GB50074的要求。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2.2条 |
31 |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3.2条 |
32 |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2.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3.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3.3条、第5.2.11条 |
33 | 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沟排放,并宜在石油库围墙处集中设置排放口。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3.2.1条 |
34 | 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1.2条 |
35 | 当地上工艺管道与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1.4条 |
36 | 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14条 |
37※ | 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 | 查竣工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11条 |
38※ | 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l0000m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3.单罐容量小于1000m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12条 |
39※ | 地上储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1000m的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13条 |
40 | 石油储备库企业选址及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737的要求。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 |
41 | 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1.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2.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3.蓄(滞)洪区。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4.0.6条 |
42 | 石油储备库企业内部总平面布置应满足GB50737的要求。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1条 |
43 | 油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4D。两个油罐组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油罐总容量大于240×10m的石油储备库,应将储油区划分成多个油罐区,每个油罐区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10m。两个油罐区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罐壁直径)。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1.5条 |
44 | 每个油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且道路宽度、高度等应满足GB50737的要求。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2.1条 |
45 |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上。若位于低处,应设置可靠性防止流淌火的措施。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4.2条 |
46 | 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的公称容积。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3.1条、第5.3.2条 |
47 | 石油储备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行政管理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围墙,围墙下部0.5m高度范围内应为无孔洞的实体墙。行政管理区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4.4条 |
48 |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地上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1.7条 |
49 | 石油储备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储备库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9.2.1条 |
50 | 每个油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2.1条 |
51 | 输油泵站应位于油罐组防火堤外。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6.3.1条 |
52 |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录。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7.1.4条 |
53 | 液化烃存储企业选址及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160的要求,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
54※ |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1.9条 |
55 | 液化烃存储企业内部总平面布置应满足GB50160的要求。 | 查资料,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
56 | 液化烃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道路宽度、高度等应满足GB50160的要求。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3条 |
57※ | 1.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2.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2条 |
58※ |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单防罐应每1个罐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5条 |
59 | 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6条 |
60※ |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 查竣工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9条 |
61 | 液化烃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7.2.2条 |
62 | 低温液化烃铁路及汽车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4.3条 |
附表2 经营资质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履行情况。 | 查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等相关资料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2 | 港口经营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满足条件核发许可的 | 查记录、查现场 |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入整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通知》(交安委〔2021〕7号)主要任务第(二)项 |
3 | 装车台、储罐等应按规定逐个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 查证书,查现场 |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入整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通知》(交安委〔2021〕7号)主要任务第(二)项 |
4※ | 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在有效期内。 | 查现场,查作业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5※ | 危险货物作业种类和数量不得超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 | 查现场,查作业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6※ | 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落实的情况。 | 查评价报告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7 |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查现场,查资料,查《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附表3 安全管理
附表3-1操作规程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储存货物的种类及危险特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的结果等,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 查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第9.3.3条 |
2 |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修订和评审。 | 查修订记录,查变更管理台账、重大变更是否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JT/T180.13)第6.2.5条 |
3 |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 查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和审核记录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JT/T180.13)第6.2.4.2条 |
4 |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 查企业发放记录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JT/T180.13)第6.2.4.2条 |
5 | 企业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 | 查培训记录,随机对岗位人员进行访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6 | 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2.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3.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4.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理原则以及操作时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 | 查操作规程 | / |
7 |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记录,对运行工况定时进行监测、检查,并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 | 查控制系统历史记录和报警处置记录 | / |
8 | 企业应严格执行联锁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 查联锁管理制度,查联锁的投用情况,联锁摘除、恢复记录 | / |
9 | 当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开展变更安全风险分析;变更后应对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 查变更管理台账和操作规程及修订记录 | / |
10 |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参数操作;2.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有操作记录;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 查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查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 | / |
11 | 停/启用前,企业要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停/启用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停/启用步骤确认表。 | 查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记录、停/启用方案、安全措施和停/启用步骤确认表 | / |
12 | 在单台设备交付检维修前与检维修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 查安全条件确认记录 | / |
附表3-2设备安全管理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根据总平面布置、装卸储存货种、吞吐量、储存方式等情况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工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档案,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 查企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台账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第9.5.1条 |
2 | 1.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2.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 查变更审批单、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企业《联锁变更管理制度》 |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33009.2) |
3※ |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企业人员配备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4 | 企业应对操作员所在领域内的SIS功能和操作进行培训。企业应按要求培训SIS系统维护人员。 | 查培训记录 |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1)第16.2.4条、第16.2.5条 |
5 |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3.对于安全仪表系统,是否按照安全完整性要求的检验测试周期,对安全仪表功能进行定期全面检验测试,并详细记录测试过程和结果。 | 查记录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第12.1.1、第12.5.2条 |
6 |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核实是否详细记录变更的内容与位置,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要求);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 查变更审批单,查记录 |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33009.2)第5.11.2、第5.9.2条 |
7 | 明确储罐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的责任人,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储罐本体及其附属的阀门、仪表等相关安全附录和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完好有效。 | 查储罐台账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三条(一) |
8※ | 建立健全安全检测监控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储罐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及剧毒化学品储罐等重点储罐要按照规定设置紧急切断阀。 | 查现场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三条(二) |
9※ | 参照《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指南》,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实施例行检查、年度检查和定期检测。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止使用。年度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测报告应留档备查。 | 查储罐检测报告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三条(三) |
10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查检查维护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1 | 常压储罐用呼吸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 查检验记录 | 《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37327)第8.6.1条 |
12※ |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录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 查安全阀、压力表检验报告 |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第B4.2(4)条 |
13 | 企业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查现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4※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 查报告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5 |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实施 | 查制度,查记录 | / |
16 | 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 查制度 | / |
17 | 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台账、档案信息准确、完备。 | 查设备台账 | / |
18 |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 查台账,查记录 | / |
19 | 企业应编制关键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 | 查关键设备的操作和维修规程 | / |
20 | 企业应对设备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 查设备巡检记录 | / |
21 |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 查制度,记录 | / |
22 | 对出现异常状况的设备设施应及时处置。 | 查设备异常状况的处置记录 | / |
23 | 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x置,并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 查检查维护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
24 | 应确保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完好。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 |
25 | 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 |
26 | 对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 | 查检查记录 | / |
27 | 企业应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维修工作。 | 查设备年度检维修计划 | / |
28 | 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作业安全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 查检维修方案 | / |
29 | 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台账中至少包括附件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安装时间、安装位置等信息。 | 查安全附件台账 | / |
30 |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 查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校准和维护活动记录 | / |
附表3-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主要负责人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1)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4)具有可考核性,体现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5)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 查看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JT/T1180.1)第5.1.1条 |
2 |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予以考核。 |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考核记录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JT/T1180.1)第5.1.5条 |
3 |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 查看安全风险辨识检查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4 | 企业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查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5※ |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目标管理;2)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3)安全生产承诺;4)安全生产投人;5)安全生产信息化;6)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7)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8)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査治理;9)职业病危害防治;10)教育培训;11)班组安全活动;1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14)设备设施管理;15)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16)危险物品管理;17)危险作业安全管理;18)安全警示标志管理;19)安全预测预警;20)安全生产実惩管理;21)相关方安全管理;22)变更管理;23)个体防护用品管理;24)应急管理;25)事故管理;26)安全生产报告;27)绩效评定管理。 |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JT/T1180.13)第6.2.3.3条 |
6 |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修订和评审。 | 查修订记录,查变更管理台账、重大变更是否及时修订管理制度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JT/T180.13)第6.2.5条 |
7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查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 |
8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7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 查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六条 |
9 |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查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七条 |
10 |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 查看人员专业学历、职称 |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 |
11※ | 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工程师资格;3.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七条 |
12 | 1.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2.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查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13 |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查看工伤保险缴纳记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
14 | 严格从业人员基本条件。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 查看人员学历 |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交安监发〔2020〕52号) |
15 | 自2020年5月起,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 查看人员学历 |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 |
16※ |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三条 |
17 | 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 查看安全培训记录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五条、第七条 |
18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查看安全生产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六条 |
19 | 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查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第9.4.1条 |
20※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 查看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再培训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 |
21※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查看特种作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22 | 相关方进港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了解进港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 查看相关方培训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第9.4.3条 |
23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查看相关方培训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24※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查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25 | 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方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 | 查看隐患检查计划及相关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第9.10.1条 |
26 | 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隐患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 查看隐患治理台账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第9.10.2条 |
27※ |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 | 查档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28※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 查档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29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企业应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查档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第9.1.3条 |
30 | 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查档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31 | 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 查档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32 |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记录 | / |
33 |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查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 |
34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查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现场随机访谈培训人员 | / |
35 |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 查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 / |
36 | 新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 | 查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 | / |
37 |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查看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 / |
附表3-4安全信息管理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企业应及时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2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3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获取管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椎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 查安全生产信息培训,随机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访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第5.2.1条 |
4 | 企业应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 | 查符合性评价报告,查整改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 | / |
附表3-5启用前安全检查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安装完工后,钢制球形储罐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 查储罐的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记录 | 《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第8.10.1条 |
2 | 建造完毕后,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应进行充水试验。 | 查储罐的充水试验记录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GB50128)第7.4条 |
3 | 罐壁和罐顶所有附件焊接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钢制低温储罐应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 查储罐的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记录 | 《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规范》(GB/T50938)第10.1条、第10.2条 |
4 | 初次运行前,相关压力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 | 查压力管道的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记录 |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GB/T20801.5)第9.1条、第9.2条、第9.3条 |
5 | 在项目正式投产前应建立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 查企业试运行组织机构的设备及职责分工 | / |
6 | 企业应开展储罐启用前的安全检查,确认检查清单中所要求完成的检查项。首次启用前安全检查还应包含企业或总承包商组织开展的“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进行整改完善。 | 查开工前安全检查的记录和文件,查首次开工企业“三查四定”的记录和文件,抽查检查问题项的整改关闭情况 | / |
7 | 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编制生产前的调试方案,并对相关参与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严格执行。 | 查企业生产前的调试方案 | / |
8 | 储罐启用前,企业应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应急预案、装备准备等情况,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审查确认,明确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具备各项条件后方可启用。 | 查记录 | / |
附表3-6承包商管理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企业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查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第9.1.4条 |
2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查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
3 |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明确,并落实到位。 | 查协议,查记录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第6.7.4.1条 |
4 | 企业对外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时,应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并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 查档案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第6.7.4.2条 |
5 | 企业应与外来施工(作业)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 | 查协议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第6.7.4.3条 |
6 | 企业对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查预案,查现场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第6.7.4.5条 |
7 | 1.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2.企业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现场安全交底,内容包括:作业条件、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及防范措施等;3.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或现场安全交底记录;4.访谈承包商是否掌握了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的内容。 | 查培训记录、安全交底记录 |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第四条(二) |
8 | 企业应对承包商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查重点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等 | / |
附表3-7事故事件管理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和事故/事件管理台帐,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将事件、一般事故、需要上报的事故分类管理。 | 查企业事故事件档案,通过生产控制系统运行记录、员工访谈、资料查看等方式,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对相关事件建立档案的问题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第9.12.3条 |
2 | 配合事故调查或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和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落实。 | 核查企业事故事件档案,抽查至少3起事件,评估根本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第9.12.2条 |
3 |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山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 查档案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第6.10.2条 |
4 |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事故/事件案例分析讲评,以杜绝类似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 查档案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第6.10.3条 |
5 | 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防范措施制定、跟踪落实等要求。 | 查企业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 / |
6 | 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 查企业事故事件管理制度,通过生产控制系统运行记录、员工访谈、资料查看等方式,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对相关事件进行管理的问题 | / |
7 | 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 查企业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和事故事件档案,通过员工访谈的方式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将承包商事件纳入企业事件管理的问题 | / |
8 | 企业应收集同类企业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训,开展员工培训。 | 查企业是否建立外部事故事件收集的渠道并进行共 | / |
附表3-8应急管理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人员,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明确人员职责。 | 查文件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第9.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第十七条 |
2※ |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 查文件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3 |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评估结论及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 查文件,查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 |
4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查文件、查现场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 |
5※ | 按规定建立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按规定修订,并根据应急演练结果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 查应急救援预案(综合、专项)、备案回执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第9.11.1条 |
6 | 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 查文件,随机抽查应急值班电话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 |
7 |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查培训记录,访谈员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 |
8 | 企业应编制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 | 查计划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JT/T1180.13)第6.9.2.2条 |
9 | 企业应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 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10 | 企业应当制定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 查演练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第二十二条 |
11 | 企业应制定关键岗位应急处置具体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 | 查记录,访谈员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六条(一) |
12 | 按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应急器材、设备,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一线作业人员事故初期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 查记录,现场模拟应急处置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六条(一) |
13 | 主要港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和站舍等设施,强化灭火救援演练。 | 查记录,现场模拟应急处置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六条(一) |
14 | 库区应与其工艺关联码头建立协同作业机制和应急程序。 | 查协议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5 | 抽查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是否按计划组织演练,并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 查演练记录 | / |
附表4 设备设施
附表4-1 储罐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储罐类型、附录及装卸设施不应采用淘汰的设备。 | 查现场,案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2 | 当油罐不能满足《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第11.1.2条的规定或其他原因需要锚固时,应进行锚固设计。锚固形式应满足锚固设计强度要求。锚固螺栓的最小规格应为M24。错固螺栓的腐蚀裕量不应小于3mm。 | 查现场,查档案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第11.2.1条、第11.2.2条、11.2.4条 |
3※ |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1条 |
4※ | 储存沸点低于45℃或37.8℃的饱和蒸气压大于88kPa的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常压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罐内的措施,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2.选用低温常压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选用内浮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88kPa;2)选用固定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2条 |
5※ | 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的卧式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2.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3条 |
6 | 储存甲B、乙A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的固定顶储罐。当采用卧式储罐储存甲B、乙A油品时,储存甲B油品卧式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00m,储存乙A油品卧式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200m。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4条 |
7 | 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6条 |
8 |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2.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7条 |
9 | 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不应大于48m。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1.9条 |
10 |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2.2条 |
11 | 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要确保氮封系统应完好在用。 | 查现场,查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4.6条 |
12 |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4.7条 |
13 |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采用密闭采样器。储罐的凝液或残液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设备。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4.11条 |
14 | 油罐应选用钢制浮顶罐。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7.1.1条 |
15 | 浮顶应采用单盘式或双盘式的结构。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7.5.1条 |
16 | 浮顶边缘应设置有效的边缘密封装置,密封装置应由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组成。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7.5.7条 |
17 | 油罐底板边缘与基础结合处应设置可靠的防水设施。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7.6.4条 |
18 | 油罐罐壁外表面、罐壁内表面上下各2m高度、浮顶内外表面及油罐金属结构应采用涂料防腐保护。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7.6.1条 |
19 | 油罐底板上表面应采用涂层和牺牲阳极联合防护。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7.6.2条 |
20 |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5.2条 |
21 | 乙烯、乙烷组分的球形储罐,其设计温度不得高于受压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 | 查台账,查设计资料 |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4.1.1条 |
22 | C2组分液化烃球形储罐根据储存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对应的饱和蒸气压所确定的工作压力乘以1.1作为球形储罐的设计压力。 | 查台账,查设计资料 |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4.1.1条 |
23 | C2组分的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置外保冷层。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4.3.3条 |
24 | C3、C4组分的液化烃或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C时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 | 查台账,查设计资料 |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4.1.2条 |
25 | 液化烃球形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计及温度计等安全附录。人孔应分别布置于上、下两极,气体放空接管应设置在罐顶。 | 查台账,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4.4.2条 |
26 | 应对储罐定期安全检测,并定期观测储罐及管廊基础沉降情况。 | 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27 | 国内首次采用的储罐型式应开展有效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查档案资料 | / |
28 | 承压部位的连接件螺栓配备应齐全、紧固到位。 | 查现场 | / |
附表4-2 工艺泵区(棚、房)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7.2.11条 |
2 | 输送加热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闪点低于45℃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7.0.4条 |
3 | 输送液化烃等甲A类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7.0.5条 |
4 | I、II级毒性液体的输送泵应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7.0.6条 |
5 | 易燃和可燃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2.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3.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4.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7.0.15条 |
附表4-3 管道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热力管道不得与甲、乙、丙A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1.15条 |
2 | 与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1.10条 |
3 | I、II级毒性液体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并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必须埋地敷设时应设防护套管,并应具备检漏条件。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1.3条 |
4 | 管道在跨越铁路、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接头、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1.6条 |
5 | 库外管道应在进出储罐区和库外装卸区的便于操作处设置截断阀门。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9.2.11条 |
6 | 管道与油罐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6.4.5条 |
7 | 管道穿越、跨越道路时,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录。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6.4.3条 |
8 | 液化烃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7.2.18条 |
9 | 软管存放应设置专门区域,存放时应加装盲板。 | 查现场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0 | 软管应定期进行压力试验,试验间隔不应超过1 年。 | 查资料、查现场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1 | 工艺管道应按照TSG D7005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 查资料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2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 | 查档案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3 |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查资料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附表4-4 自动控制系统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 | 查现场 |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 |
2※ | 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毒液体的泵站、装卸车站、计量站、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的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2设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3一级石油库的甲、乙A类液体的泵站、装卸车站、计量站、地上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积聚的露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覆土罐组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露天场所可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4一级石油库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9条 |
3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第3.0.8条 |
4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T50493和SY/T6503要求,并定期检定或校准。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T6503),《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5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报警的级别应优先。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第3.0.2条 |
6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 查报警处警记录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第6.2.1条、第6.2.2条 |
7※ |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第4.3.1条 |
8 |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第4.3.3条 |
9 | 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3.仪表供气管网压力低应报警,压力超低宜联锁。 | 查现场 |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第3.0.1条、第3.0.2条、第3.0.3条、第4.3.1条、第4.3.2条、4.3.3条 |
10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查现场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4条,《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第5章 |
11 | 企业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 | 查现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12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3.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第10.1条 |
13 | 大型(5000m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 查设计图纸,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第6.3.7条 |
14 | 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对大型储罐(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的储罐),应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作防火保护。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关闭和手动关闭功能,手动关闭包括遥控手动关闭和现场手动关闭。 | 查现场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3053)第6.13条 |
15※ | 容量大于100m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4.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1条 |
16※ |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2条 |
17※ |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3条 |
18 | 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 查现场,查设计文件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4条 |
19※ | 需要控制和监测储存温度的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5条 |
20 | 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7条 |
21※ |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一级石油库尚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至控制室;常压储罐临近排空时应对泵出口压力持续监控,降低出料流速。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8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22 | 一级石油库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控制阀的开关均应在消防控制室实现远程启停控制,总控制台应显示泵运行状态和控制阀的阀位信号。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11条 |
23 | 自动控制系统的室外仪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保护管、直埋等地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充沙填实;2.生产区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镀锌钢保护管或带盖板的全封闭金属电缆槽等方式敷设。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5.1.13条 |
24 | 每座油罐应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和高高液位开关、低低液位开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位计的精度应优于±1mm;2.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宜小于2m;3.高高液位开关应具备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4.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联锁停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门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可不小于1.85m;5.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以现场通信总线的方式远传送入控制室的罐区液位数据采集系统,并通过串行接口与储备库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通信。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1.1.2条 |
25 | 油罐应设多点平均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1.1.3条 |
26 | 电动设备(如机泵、油罐搅拌器、电动阀等)的开关除应能在现场操外,也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1.1.4条 |
27 | 输油泵进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并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1.1.5条 |
28 | 室外仪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生产区敷设的仪表电缆宜采用电缆沟、电缆管道、直埋等地面下敷设方式;采用电缆沟时,电缆沟应充沙填实;2.生产区局部地方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保护管或带盖板的电缆桥架等方式敷设。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1.4.1条 |
29 | 液化烃球形储罐本体上部应设置就地和远传压力表,并单独设压力高限报瞥。压力表与球形储罐之间不得连接其它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 查设计图纸,查现场 |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5.2条 |
30※ |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11条 |
31※ |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10条 |
32 |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4.3条 |
33 | 油气回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宜与装车设施的自动控制系统统一设计。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6.0.1条 |
34 | 油气回收装置的启停应与装置入口的油气压力进行联锁。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6.0.2条 |
35 | 油气回收装置内设置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仪表,应远传至上级控制室。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6.0.3条 |
36 | 油气回收装置内的机泵及控制阀门的开关状态,应在自动控制系统内显示。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6.0.4条 |
37 | 油气回收装置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及火灾监测报警,并应与相邻设施统一设置。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9.1.2条 |
38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储存企业应开展SIL评估,确定安全联锁的SIL等级,编制安全要求规格书,并评估联锁回路SIL等级的符合性,提出相应升级改造要求。 | 查报告,缺少报告的应补充评估 | / |
39 |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查现场 | / |
附表4-5 电气系统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查设计文件及评价报告确定企业用电负荷等级,根据企业一次用电系统图评估供电电源可靠性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1条 |
2 |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 根据企业用电负荷,评估企业变压器容量能否满足用电负荷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3.3.2条 |
3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要求。 | 查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查台账,查现场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2.3条、第5.3条 |
4 | 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 查现场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5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9.3.3条 |
6 |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查检测报告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7 | 变电所、配电所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也应采取防水措施。 | 查现场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6.2.9条 |
8 |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己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 查现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和验收规范》(GB50257)第7.1.1条 |
9 |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 查现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和验收规范》(GB50257)第7.2.2条 |
10 |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2.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3.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4.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护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5.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6.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 查现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第3.0.4条 |
11 | 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 查现场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第4.2.9条 |
12 | 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100m接地一次。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第5.3.2条 |
13 | 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装备上所用和成材料的绳索及油尺等,其单位长度电阻值应为1x10Ω/m~1x10Ω/m或表面电阻和体积电阻率分别低于1x10Ω及1x10Ω・m的静电亚导体材料。 | 查现场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第6.3.7条 |
14 | 外浮顶储罐浮顶上取样口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该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可兼做人工检尺时取样绳索、检测尺等工具的电气连接体。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3.3条 |
15 | 10kV以上的变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液体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2.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变配电间的窗宜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和警示标志;3.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至少0.6m。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1.4条 |
16 | 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1.5条 |
17 | 电缆不得与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1.6条 |
18 | 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2.1条 |
19 | 石油库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道路照明可采用TT系统。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1.8条 |
20 |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 | 查现场,查备用电源设计说明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1.3条 |
21 | 储存易燃液体的储罐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储罐的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不应装设接闪杆(网)。铝顶储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储罐,应装设接闪杆(网),接闪杆(网)应保护整个储罐;2.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采用两根导线将浮顶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外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内浮顶储罐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5mm的不锈钢钢丝绳;3.外浮顶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将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的跨接导线应采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50mm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4.外浮顶储罐的转动浮梯两侧,应分别与罐体和浮顶各做两处电气连接;5.覆土储罐的呼吸阀、量油孔等法兰连接处,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2.3条 |
22 | 储存可燃液体的钢储罐,不应装设接闪杆(网),但应做防雷接地。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2.4条 |
23 | 储罐上安装的信号远传仪表,其金属外壳应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2.7条 |
24 | 外浮顶储罐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1.外浮顶储罐的自动通气阀、呼吸阀、阻火器和浮顶盘油口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滑板式机械密封时,钢滑板与浮顶之间应做电气连接,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3.二次密封采用I型橡胶刮板时,每个导电片均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4.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0mm镀锡软铜复绞线。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3.3条 |
25 | 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1.泵房的门外;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4.3.14条 |
26 | 消防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 查现场,查备用电源设计说明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0.1.6条 |
27 | 变配电所应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生产区内的变配电设备应设在室内。 | 查总平面布置图,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0.1.7条 |
28 | 爆炸危险场所的低压(380V/220V)配电应采用TN-S系统。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0.1.8条 |
29 | 浮顶油罐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罐应做防雷接地,接地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防雷接地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共用接地网时,实测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2.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宜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3.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将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50mm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4.浮顶油罐转动浮梯两侧与罐体和浮顶各两处应做电气连接。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0.2.1条 |
30 | 油泵房(棚)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泵房(棚)应采用避雷网(带)。避雷网(带)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避雷网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避雷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2.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铠装层)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0.2.2条 |
31 | 油罐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1.油罐的自动通气阀、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2.油罐采用钢滑板式机械密封时,钢滑板与浮顶之间应做电气连接,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3.二次密封采用I型橡胶刮板时,每个导电片均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4.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10mm镀锡软铜复绞线;5.在油罐的上罐盘梯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查现场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10.2.2条 |
32 | 油气回收设施内油品管道、设备、机泵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并应等电位接地,可接入相邻设施的接地网。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9.1.1条 |
附表4-6 消防系统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2.1条 |
2 |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1.5条 |
3 | 当石油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石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2.3条 |
4 |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放空措施。采取放空措施的,应满足消防泵启动后5 min内消防水或泡沫混合液能输送到最远灭火点,并达到设计使用压力。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2.4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5 | 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山区石油库的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且储罐单排布置的储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区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第12.2.5条 |
6 | 石油库消防供水能力评估,通过以下规范要求计算用水量:1.依据GB50074第12.2.6条、12.2.7条、12.2.8条、12.2.9条的规定计算消防冷却水强度;2.依据GB50074第12.2.11条规定确定消防冷却水用水时间,计算消防冷却水用水量;3.依据GB50151计算泡沫用水量;综合消防冷却水用水量和泡沫用水量,确定消防水用水量。 | 通过查阅资料和计算,评估消防水储量和消防泵的供水能力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2.6条、第12.2.7条、第12.2.8条、第12.2.9条、第12.2.11条 |
7 | 石油库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石油库的消防冷却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应至少各设置1台备用泵。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冷却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当两者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主泵的工作能力;2.当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有2个独立电源供电时,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可采用电动泵,也可采用柴油机泵;只有1个电源供电时,消防水泵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1)主泵和备用泵全部采用柴油机泵;2)主泵采用电动泵,配备规格(流量、扬程)和数量不小于主泵的柴油机泵作备用泵;3)主泵采用柴油机泵,备用泵采用电动泵;3.消防水泵应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2.12条 |
8 |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罐)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需要储存的消防总水量大于1000m时,应设2个消防水池(罐),2个消防水池(罐)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消防水池(罐)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2.12条 |
9 | 容量大于500m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1000m的其他甲b、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1.4条 |
10 | 石油库储罐区泡沫液储备量评估,通过以下规范要求计算:1.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类型,应符合GB50074第12.1.3条的规定;2.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3.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满足泡沫站服务范围内所有储罐的灭火要求;4.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配备带泡沫枪的泡沫灭火系统,辅助泡沫枪用量应同时满足GB50074第12.3.4条和GB50151第4.1.5条的规定;5.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0%的富余量。 | 通过查阅资料和计算,评估泡沫液储备量是否满足消防需求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4.1.3条、第4.1.5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1.3条、第12.3.4条、第12.3.5条、第12.3.7条 |
11 | 泡沫消防水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GB50151第3.3.1条的规定;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GB50151第3.3.2条的规定。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3.3.1条、第3.3.2条 |
12 | 石油库泡沫液选择,应符合GB50151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和第3.2.6条 |
13 |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2.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3.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2.15条 |
14 | 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覆土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第12.4.2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2.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有困难,且无消防协作条件的四、五级石油库,当立式储罐不多于5座,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700m,乙b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2000m时,可采用烟雾灭火方式;当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乙b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时,也可采用超细干粉等灭火方式;3.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1.2条 |
15 | 储存甲B类和乙A类液体且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的外浮顶罐,应在储罐上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并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要求划分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当采用光纤型感温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盘二次密封圈的上面。当采用光纤光栅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6.5条 |
16 | 特级石油库、一级石油库、二级石油库应自配消防车,或与邻近企业、城镇消防站联防,自配或联防消防车的配备应满足GB50074第12.5.3、12.5.4条的要求。 | 查档案资料,查证明材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5.3、12.5.4条 |
17 | 当采用水罐消防车对储罐进行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储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5.1条 |
18 | 当采用泡沫消防车对储罐进行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一个最大着火储罐所需的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5.2条 |
19 | 石油库事故水收集池容量符合性评估:1.当防火堤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时: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1000m、750m、500m、300m。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应采取隔油措施;2.执行GB50074-2002的企业,当防火堤有效容积小于最大储罐容量时,应考虑泄漏物料量、消防用水量和可能雨水量综合评估事故水收集池容量符合性。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和计算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3.4.2条 |
20 | 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入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井。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3.4.4条 |
21 |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6.1条 |
22 |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5.1.13条 |
23 | 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1.3条 |
24 | 石油储备库应设独立的自动启动消防给水系统。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2.1条 |
25 |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2.3条 |
26 | 油罐组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油罐组的消防水环形管道的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每条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2.4条 |
27 | 石油储备库消防供水能力评估,通过以下规范要求计算用水量:1.依据GB50737第8.2.6条的规定计算消防冷却水强度;2.依据GB50737第8.2.9条的规定确定消防冷却水用水时间,计算消防冷却水用水量;3.依据GB50151计算泡沫用水量;4.GB50737第8.2.5条的规定,确定移动消防用水量,综合消防冷却水用水量、泡沫用水量和移动消防用水量,确定消防水用水量。 | 通过查阅资料和计算,评估消防水储量和消防泵的供水能力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2.5条、第8.2.6条、第8.2.9条 |
28 | 消防冷却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具备双电源条件时,消防冷却水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当只有单电源条件时,宜设1台电动消防冷却水泵,其余消防冷却水泵应采用柴油机泵;2.消防冷却水泵应采用正压启动;3.消防冷却水泵应设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主泵的能力;4.消防冷却水泵的启动应为自动控制。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2.10条 |
29 | 石油储备库储罐区泡沫液储备量评估,通过以下规范要求计算:1.油罐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油罐区内最大单罐火灾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和为该油罐配置的辅助泡沫枪所需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应符合GB50737第8.3.3条的规定;3.油罐需要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供给强度和供给时间应符合GB50737第8.3.5条的规定;4.辅助泡沫枪用量应同时满足GB50737第8.3.6条和GB50151第4.1.5条的规定;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50%的富裕量。 | 通过查阅资料和计算,评估泡沫液储备量是否满足消防需求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4.1.3条、第4.1.5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1.2条、第8.3.3条、第8.3.4条、第8.3.5条、第8.3.6条 |
30 | 石油储备库泡沫液选择,应符合GB50151第3.2.1条、第3.2.2条、第3.2.6条。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范》(GB50151)第3.2.1条、第3.2.2条、第3.2.6条 |
31 | 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泡沫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消防水泵应单独设置,不应与消防冷却水泵共用;2.泡沫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各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应小于最大工作主泵的相应性能;3.当具备双电源条件时,泡沫消防水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当只有单电源条件时,宜设1台电动泡沫消防水泵,其余泡沫消防水泵应采用柴油机泵;4.泡沫消防水泵应正压启动;5.泡沫消防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各个泡沫站的需要;6.泡沫消防水泵的启动应采取自动控制方式。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3.10条 |
32 | 泡沫液泵、平衡阀和比例混合器应为1用1备。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3.11条 |
33 |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消防水储备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补水时间不应超过72h;2.水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采用水池时,水池应分隔为两个池,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3.冬季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0°C地区的水罐(池)应设防冻设施。 | 查现场,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2.12条 |
34 | 消防水系统管道上应设置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系统管道上所设置的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2.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2.13条 |
35 |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和泡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1.4条 |
36 | 石油储备库应设置泡沫站,泡沫站位置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min。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3.9条 |
37 | 消防站和消防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备库应设置专用消防站,消防站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2.消防站应配备2台6人辆的泡沫肖防车(单台水和泡沫液量各不少于6t)和1台6人辆的举高喷射消防车(泡沫液储量不少于3t),当满足GB50737第8.5.3条规定的依托条件时,消防车辆可减少1辆;3.消防站除应配置消防防护设施外,还应配置移动式泡沫一消防水两用炮2门,泡沫液灌装泵、泡沫钩管、泡沫枪等。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8.5.1条、第8.5.2条、第8.5.3条、第8.5.4条 |
38 | 1.石油储备库应在库区内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收集池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隔油措施。2.GB50737实施前的企业,当防火堤有效容积小于最大储罐容量时,应考虑泄漏物料量、消防用水量和可能雨水量综合评估事故水收集池容量符合性。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和计算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9.4.1条 |
39 |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8.10.1条 |
40 |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2.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且小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其冷却用水量不宜小于水量计算值的1.3倍,消防水炮保护范围应覆盖每个液化烃罐。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8.10.2条 |
41 |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1.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2.依据GB50160第8.10.4条的规定计算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3.依据GB50160第8.10.5条的规定计算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4.综合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确定消防水用水量。 | 通过查阅资料和计算,评估消防水储量和消防泵的供水能力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8.10.3条、第8.10.4条、第8.10.5条 |
42 | 消防水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2.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2台以上消防水泵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3)直径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3.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4.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5.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8.3.4条、第8.3.5条、第8.3.6条、第8.3.7条、第8.3.8条 |
43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16条 |
44 |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3.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4.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5.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8.3.2条 |
45 |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两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作业场所应急物资配备应符合GB30077表1的要求。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第6条 |
46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应符合GB30077表2的要求。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第7.1条 |
47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GB30077表3的要求。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第7.2.1条 |
48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抢险救援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30077表5的要求。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第7.2.3条 |
49 |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标准配备抢险救援物资。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第7.3.1条、第7.3.2条。 |
50 |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4.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第4.1.2条 |
51 |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4.1.11条 |
52 |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与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 查现场,档案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4.4.2条 |
53 | 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4.3.3条 |
54 | 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1 次全面检测,稳压系统应处于投运和完好状态,消防管线、法兰、阀门等部位应密封无泄漏,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火灾报警、消防控制系统应能有效运行。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55 | 应按照GB 50444的相关规定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检查间隔不应超过半个月。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56※ | 储罐区、装卸区和辅助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6.3条 |
57※ |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的外浮顶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2.6.4条 |
58 | 油气回收设施内应设置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于提式千粉型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2.每一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3.每个灭火器的重量不应小于4kg。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8.0.3条 |
59 | 液化烃库区事故水收集池容量符合性评估应考虑泄漏物料量、消防用水量和可能雨水量综合评估事故水收集池容量符合性。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和计算 | / |
60 |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 查现场 | / |
附表5 港口作业
附表5-1收发作业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经正规设计。 | 查设计资料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2 | 不应向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添加性质不明的添加剂。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3 |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3012) |
4 |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4.9条 |
5 | 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和I、II级毒性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8.1.16条 |
6※ | 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 增加检查操作记录、操作规程以及询问操作人员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8.1.9条 |
7 |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 增加检查操作记录、操作规程以及询问操作人员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8.2.8条 |
8 |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和I、II级毒性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8.2.9条 |
9 | 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3.0.1条 |
10 | 油气收集系统的凝缩液应密闭收集。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3.0.6条 |
11 | 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应设流量、温度、压力检测仪表。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3.0.11条 | |
12 | 油气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尾气排放管高度不应小于4m;2.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阻火设施。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3.0.12条 |
13 | 在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处和油气收集支管上,均应安装切断阀。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5.1.2条 |
14 | 油气收集支管与鹤管的连接法兰处应设置阻火器。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5.1.3条 |
15 | 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5.1.5条 |
16 | 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排放管,事故紧急排放管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尾气排放管合并设置,并应采取阻火措施。 | 查现场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第5.1.6条 |
17 |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严禁就地排放液化烃。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4.3条 |
11※ | 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 查控制系统历史记录,异常工况处置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2 |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 查现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13 | 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 查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4 | 不得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 查现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5 | 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查资料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6 | 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 查现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17 |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查现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18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查现场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条 |
19 | 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清罐、洗罐或倒罐等确需浮盘落底时,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对全过程进行监控。 | 查记录,查现场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20 |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及人员应经许可。内燃机驱动的机动车应配备合格的尾气火花熄灭装置,电瓶车应获得防爆认证。 | 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21 | 船运收发作业、装卸车的作业前、作业中应进行安全检查、监控,作业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 查记录,查现场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22 | 装卸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 查证书,查现场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四条(一) |
23 | 装卸作业期间,相关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 | 查现场,查记录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四条(一) |
24 | 装卸作业现场要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遇有强雷雨等异常天气,要暂时停止作业,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 查现场,查记录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四条(一) |
25 | 企业应加强装卸栈台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对外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 查现场,查记录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四条(一) |
26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 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27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查现场,查档案资料 | / |
28 | 应严格控制管线内介质流速,现场安排专人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 查巡检记录 | / |
附表5-2储存作业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6.5.6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5.4.3条 |
2 |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3.2.2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9.2.3条 |
3 | 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3.2.4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925条 |
4 |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 查现场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第13.2.3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第9.2.4条 |
5 |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 查记录,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9条 |
6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14条 |
7 |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经安全论证后可采用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 查现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3.13条 |
8※ |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 查设计资料,查操作规程,查记录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7.6条 |
9 | 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 查是否制定相关作业程序,与相关岗位人员访谈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0 | 不应停用库区内在用的温度、压力、液位、火灾报警、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 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1 | 对于停用的储罐,应按清罐作业要求清罐,关闭与储罐连接的相关物料进出阀门,对储罐连接的所有管线加设盲板与罐体隔离,并挂牌。 | 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2 | 储罐中物料加热温度不应超过储罐的设计温度,储罐液位应高于储罐加热要求的最低液位。 | 查现场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3 | 冷却前应确认储罐中物料最低允许储存温度、聚合性质、储存时长、压力、温度、储量、阻聚剂含量、含氧量、货种粘稠度等信息。 | 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14 | 雨水和含油污水出防火堤外的切断阀正常应处于关闭状态。 | 查现场 | / |
附表5-3清罐作业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所使用的照明灯具、通信设备、清洗机械等电气设备等应符合防爆要求,并采用无火花工具。 | 查制度,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2 | 雷雨天气不应进行储罐清洗作业。 | 查制度,查现场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3 | 罐清洗作业前,应分析作业风险,编制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4 | 储罐人工清洗作业前应检查:储罐与相连管线之间完全隔离;罐内氧气、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浓度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储罐搅拌器已断电;施工区域设置安全标识。 | 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5 | 储罐人工清洗作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对进出储罐人员登记;有专职监护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作业人员进罐期间保持有效通风,监测罐内氧气、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浓度并保证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 查现场,查记录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6 | 储罐清洗作业后应对储罐的清洗情况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 查档案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7 | 储罐清洗出来的废弃物应按国家环保和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处理。 | 查现场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附表5-4特殊作业
序号 | 管控措施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 查企业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JT/T1180.13)第6.7.1.6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第4.6条 |
2※ | 1.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应符合GB30871要求;2.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 查特殊作业票证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3※ |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1.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无违章行为;2.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持作业票证监护;3.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4.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 | 查特殊作业现场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
4 | 特殊动火作业应由库区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批。 | 查作业票 |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
5※ |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查作业票 |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入整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通知》(交安委〔2021〕7号)主要任务第(一)项 |
附录:制定依据
附录1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7.《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8.《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附录2 相关文件
1.《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
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交安监发〔2020〕52号)
4.《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
6.《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8.《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入整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的通知》(交安委〔2021〕7号)
附录3 相关标准规范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
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
6.《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7.《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33009.2)
8.《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1)
9.《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10.《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37327)
1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12.《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
13.《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GB50128)
14.《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规范》(GB/T50938)
15.《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GB/T20801.5)
16.《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
1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
1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2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1.《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和验收规范》(GB50257)
2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2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25.《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
2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
27.《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
28.《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3046)
29.《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
30.《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
3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13部分: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JT/T1180.13)
3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3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JT/T1180.1)
3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
35.《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T6503)
36.《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
3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
38.《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3053)
39.《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
40.《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3012)
本文发布于:2022-11-16 07:59: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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