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费的收取源于198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2%—3%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收取则源于同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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