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九)支付廉租房房租;
(十)支付公租房房租;
(十一)支付商品房房租;
(十二)在原籍利用宅基地置换还迁房;
(十三)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首付款;
(十四)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学费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一)公共材料:身份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
(二)按不同提取业务类型,分别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重复提供)、职工家庭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有效期为30天)、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为30天)。《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留存原件。
提取有效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重复提供)、职工家庭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有效期为30天)、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为30天)。《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留存原件。
提取有效期限:契证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登记日期一年以内。
3、在农村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或配偶的农村户籍证明(或证明农村户口的户口簿)。
提取有效期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一年以内。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要明细到项,下同)。
提取有效期限: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日期一年以内。
5、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住建部门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提取有效期限: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日期一年以内。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提取有效期限: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日期一年以内。
7、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或人社部门相关证明。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9、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10、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公共材料要求提供。
11、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淄博市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表》。已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清的,另需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凭证》。
12、分期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已办理提取备案的,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重复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若该笔商业贷款银行系非中心受托银行或异地金融机构,另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打印带有“征信中心”水印的“个人征信报告”。
1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自行提取的,提供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户口在本市的,当失业满24个月未再就业时,方可申请办理;户口不在本市的,即时可申请办理。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15、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户口簿、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资料、医院费用清单、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身份证。提取额不超过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重大疾病确诊时间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16、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公租房房租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用发票。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公租房房租,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
17、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房租的,提供: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为30天、齐鲁分中心、淄矿分中心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工作所在地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出具单身证明)。外地职工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单身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18、在原籍利用宅基地置换还迁房的,提供:户口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缴差价发票。
19、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首付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准购证”(已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控收据)。
20、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职工配偶或其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的身份证。
提取有效期限: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2)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资料、医院费用清单。职工配偶或其子女遇到突发事件的,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其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的身份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提取有效期限:医疗费用发票日期一年以内。
(3)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子女就读学校出具的学费发票、子女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子女身份证。
提取有效期限:学费发票日期一年以内。
(一)提取业务需本人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离、退休,病故情况除外)。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有效期限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买受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共有权人申请提取时,按所占份额确定提取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时,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先还贷后提取”的原则,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提取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应首先申请提取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当借款人余额不足时,方可申请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提取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提取资金拨至职工个人账户。
(五)职工辞职失业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无需职工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需职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留取电话联系方式。提取资金拨至职工个人账户。
(六)职工辞职失业后,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只能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以内的,必须首先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待还款状态正常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的,按《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逾期贷款操作流程》(淄住〔2010〕37号)相关规定办理。
(八)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范围按照《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淄政发〔2013〕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病种确定: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
本文发布于:2022-11-16 06:20: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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