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江西省东乡县人。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著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等专著10部,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曾获首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湖北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等。
1992—1993年赴美国锡丘拉兹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1996-1997年赴澳门任立法议员法律顾问。2006年11月-12月赴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进行合作研究。2006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上为国家领导人讲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研究方法谈(代前言)
第一编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定》与《世界人权宣言》为对象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
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
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范畴研究——以无体物、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权为主要研究对象
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
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
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
罗马法的“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基础
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
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
知识产权保护论
第二编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
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
论信用权
论商誉权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关于遗传资源客体属性与权利形态的民法学思考
文化多样性中的权利形态及其冲突和协调
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
加入WTO后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WTO与中国企业专利发展战略
面对“人世”的商标发展战略
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制度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试论自主创新体系与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中国路径探索
第三编著作权基本问题研究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著作权”、“版权”用语探疑
著作权客体论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
科学技术、国际贸易与著作权保护——关于当代著作权制度发展变革趋势的分析
光荣与梦想——世纪之交著作权法的回顾与展望
从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
信息技术革命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
论合理使用
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法文“PropertyIntellectuale”、德文“GestigesEigen—rum”,其原意是“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来,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发展了这一理论,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以此区别于物的所有权。①
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这即是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知识产权的各项基本制度,围绕着上述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平衡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基于价值目标与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我们可以从不同方面来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
一、私人语境下的知识产权: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所谓私权,即私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它是私人的权利。这里的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即使国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出现,但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平等之关系。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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