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一本通(第3版)》主要内容简介:“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我们对其进行了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第三条【担保基本原则】第四条【反担保】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第七条【保证人资格】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第十二条【共同保证】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形式】第十四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保证方式的推定】第二十条【保证人的抗辩权】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第二十三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第二十七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第二十八条【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代位行使】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抵押相关概念】第三十四条【抵押财产的范围】第三十五条【超额抵押的禁止】第三十六条【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抵押合同的形式】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的内容】第四十条【抵押合同的禁止】第四十一条【抵押物登记】第四十二条【抵押物登记机关】第四十三条【抵押物的自愿登记】第四十四条【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第四十五条【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四十七条【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第四十八条【抵押不破租赁】第四十九条【对抵押物的处分】第五十条【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第五十一条【抵押权受侵害的救济】第五十二条【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第五十四条【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次序】第五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六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七条【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第五十八条【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最高额抵押的定义】第六十条【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l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第六十二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的定义】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间】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的内容】第六十六条【流质契约的禁止】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六十八条【质物孳息的收取】第六十九条【质物的保管】第七十条【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第七十一条【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第七十二条【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第七十三条【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第七十四条【质权消灭的从属性】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权利质押的范围】第七十六条【权利凭证的交付】第七十七条【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处理】第七十八条【股权质权的设定与生效】第七十九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设定】第八十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效力】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留置的定义】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第八十四条【留置的适用范围】第八十五条【留置物的价值】第八十六条【留置物的保管】第八十七条【留置权的实现】第八十八条【留置权的消灭】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第九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第九十四条【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第九十五条【本法适用的例外】第九十六条【施行时间】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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