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2-10-29 21:09:5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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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公务接待工作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到我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接待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需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批准。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出差人员应主动交纳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因招商引资、对外交流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到我市投资、考察、洽谈、交流、合作等商务、外事活动的来访人员,应当实行单独管理,接待标准可在国内公务接待基础上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20%。要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二、严格遵守接待原则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1、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紧扣考察调研主题,合理确定考察线路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一般不同时、不集中或轮番到同一个县(市、区)、开发区,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要大力精简并严格控制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联欢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2、坚持简化礼仪、轻车简从。国内公务接待要简约、俭朴、不奢华,不得在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可安排相应办公室主任或接待部门负责接待引导。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市委书记、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不得超过4人,县(市、区)、开发区陪同负责不得超过2人,随行市直媒体记者不得超过4人,县(市、区)、开发区和各调研点一律不得安排记者。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不得超过3人,县(市、区)、开发区负责不得超过1人,随行市直媒体记者不得超过2人。其他市级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市直部门负责不得超过2人,县(市、区)、开发区分管负责不得超过1人,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不陪同,随行市直媒体记者不超过2人。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一律不得到现场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应当严守警卫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制。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3、坚持胸怀全局、服务中心。树立“大接待”理念,以服务大局为中心,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打造环京津地区新的发展增长极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公务接待“窗口”、“桥梁”、“纽带”作用,使接待工作主动融入我市各项工作,努力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水平。

4、坚持突出特色、热情接待。在公务接待中,要立足于保定实际,突出保定特色,体现保定文化,努力推进接待安排专业化,考察内容个性化,饮食安排地方化,生活服务亲情化,积极传播和尽力凸显本地的经济特色、人文特色、资源特色和饮食特色,通过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创造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为各级领导和来宾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

三、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公务接待活动中,涉及的各级、各单位、各部门之间,要以大局为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来保的公务接待,由市委办公厅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来保的公务接待,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来保的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分别负责。确需协助的,由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向市委请示,按市委领导批示办理;从以上岗位退下来的领导,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分别负责,市委办公厅可以协助。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保的公务接待,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分别负责,市委办公厅可以协助。

5、中央及国家机关各部委副省(部)级以上领导来保,分别由对口单位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可以协助。

6、省委书记、副书记、秘书长来保的公务接待,由市委办公厅负责;省委常委(不含在省政府任职常委)来保的公务接待,由市委有关部委负责接待,市委办公厅可以协助;省长、副省长来保的公务接待,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7、其他副省(部)级、部队副军级以上领导来保,分别由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可以协助。

8、从副省(部)级以上岗位退下来的领导来保,按原工作单位,由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

9、以上级党委、政府名义来保进行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全局性工作的团组,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上级其他机关来保进行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团组,由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

10、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商务活动,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承办的商务活动,如确需市领导出席的,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外地来保的商务考察活动,根据函件批示,按照谁邀请、谁联络、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安排。

11、需市领导出席的上级安排或外方直接联络的外事活动,由市外事办负责。

12、省以上新闻媒体记者来保,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13、兄弟市因公务来保,原则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市直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安排工作餐一次。

14、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及重要商务、外事接待在各县(市、区)活动期间,由所在县(市、区)具体负责。

15、对口接待单位不明确的公务接待任务,按市领导批示办理。

四、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制度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单位内部不具备接待条件时,可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推进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充分整合接待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提高接待资源的利用效率。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五、严格落实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1、住宿用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市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安排自助餐,参照市级一类会议伙食费标准;工作餐有省部级以上干部参加的按每人每餐120元,有厅局级干部参加的按每人每餐100元,处级及以下干部参加的按每人每餐80元的标准安排。

工作餐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和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重要公务接待,单位主要负责签批;一般性公务接待,分管接待的负责签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单位应当定期核对接待账目,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及其他重要接待任务发生的费用应逐笔申请、审核、结算。

要严格开支标准,严格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七、加强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2、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3、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党委、政府依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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