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按照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共10级。
股所级(股级)属于县区设置的领导职务,是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相当于一级科员)。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股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设置的,如《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中设有股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共12级
注: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共27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主席。自1993年以来,除短暂时间外,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五大机构(五大班子)正职均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委员、国家中央副主席、国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及部分副职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委员、书记处书记及其他副国级干部兼任。
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省(党、市)委书记、省长(政府主席、市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委和司令员(明确为正部长级)。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中联部部长、中宣部副部长、中组部副部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如铁路总公司总经理、中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中央委员一般由省部级正职担任。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区长)。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第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直辖市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
省直管市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武装部长。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副县(区)长、副(区)县人大、副(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副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武装部副部长。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备注:
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共15个。
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
准副省级:包括除上述城市以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十个市为“较大的市”。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1978年中央纪委重建以来,中央纪委书记绝大多数时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其排名第一的副书记往往同时担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其余副书记均为正部长级(正部级)。
“高配”现象在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正职中表现得较为普遍。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统战部的正职多年来绝大多数时间均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或全国政协副主席这样的副国级官员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更是从2002年至2012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十八大后又重新改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
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中央党校校长长期由主管党务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而中央组织部长兼任浦东、延安、井冈山三个干部学院院长也已经成为惯例。
地方 行政级别和 军队级别对比(党政军)
级别 | 党政军五大班子 | |||||
党委系统 | 人大系统 | 政府系统 | 政协系统 | 军队武警系统 | 军衔、 | |
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 |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国务院总理 | 全国政协主席 | 中央主席 | 无军衔 |
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 |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 国务院副总理 | 全国政协副主席 | 中央副主席 | 上将 |
国务委员 | 中央委员 | 上将 | ||||
省部级正职(省军级) | 原六大中共中央地方局正职(已撤) | 原六大行政区正职(已撤) | 正大军区职(战区) | 上将、中将 | ||
原六大中共中央地方局副职(已撤) | 原六大行政区副职(已撤) | 副大军区职(战区) | 中将、少将 | |||
省委书记 | 省人大主席 | 省长、部长 | 省政协主席 | 正军职 | 少将、中将 | |
省部级副职 | 省委副书记 | 省人大副主席 | 副省长、副部长 | 省政协副主席 | 副军职 | 少将、大校 |
厅局级正职(地师级) | 市委书记 | 市人大主席 | 市长、厅长、一级巡视员 | 市政协主席 | 正师职 | 大校、少将 |
厅局级副职 | 市委副书记 | 市人大副主席 | 副市长、副厅长、二级巡视员 | 市政协副主席 | 副师职 | 上校、大校 |
县处级正职(县团级) | 县委书记 | 县人大主席 | 县长、处长、二级调研员 | 县政协主席 | 正团职 | 上校、中校 |
县处级副职 | 县委副书记 | 县人大副主席 | 副县长、副处长、四级调研员 | 县政协副主席 | 副团职 | 少校、中校 |
乡科级正职 | 乡党委书记 | 乡人大主席 | 乡长、科长、二级主任科员 | 正营职 | 少校、中校 | |
乡科级副职 | 乡党委副书记 | 乡人大副主席 | 副乡长、副科长、四级主任科员 | 副营职 | 上尉、少校 | |
股所级正职(一级科员) | 股长、所长 | 正连职 | 上尉、中尉 | |||
股所级副职(一级科员) | 副股长、副所长 | 副连职 | 中尉、上尉 | |||
一级科员(本科)、普通科员级(大专) | 一级科员(本科、大专) | 副连级排长(本科)、正排职(大专) | 少尉、中尉 | |||
二级科员(中专) | 二级科员(中专) | 正排职(中专) | 少尉 |
备注:本表所列的级别对比是指行政级别对比,有的地方对军转干部降级安置,但原行政级别并未改变(见《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
1、军衔与军队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与地方行政级别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而军队职务(军队级别)与地方行政级别才有对应关系。目前正军级的省军区司令及政委皆不入常委,排名在省委常委之后,普通副省长之前,正军级等于副部级,副军级相当于中管正厅,同理推知军分区、武装部。
参加党的活动,一般按党内职务排名,不是省委常委的正军级的省军区主官排名在省委常委之后,普通副省长之前。
参加行政活动,按行政级别排名,不是省委常委的正军级(省军级)的省军区主官排名在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省军级)之前,和省政协主席一样。
2、委员享受国家领导人待遇,但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领导人,委员排名在所有的副国级干部以后,并且用和字隔开。
3、兵团级在1989年正式取消。
4、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本身是正部级单位(但一般有国家领导人兼任校长,主持常务工作的副校长为正部级),身为正大军区级的国防大学不可能超过中央党校。
5、正大军区级排名可在非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前面,也可以在后面,具体看各地规定,但一般在省长之前,如四川省委书记排名高于成都军区司令员,而山东省委书记排名低于济南军区司令员。
建国初六大军区,对应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2016年已改为五大战区。
解放军全军正大军区职的职务有: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火箭军)、各大军区的军政一把手(军政主官)。武警部队编制为上将警衔的,为两名军政一把手(军政主官)。
6、副大军区级排名可在省委副书记前面,也可以在后面,具体看各地规定,但一定在其他常委之前,如新疆军区司令低于新疆党委副书记。
7、正军级的省军区政委一般为省委常委,排名按照省委常委序列,在地方党委享受副部级的省委常委待遇。
8、不是省委常委的正军级省军区司令员,排名在省政协副主席后,但在正厅级之前。
9、集团军军长调任省军区司令或者政委一般认为是平调。
10、正师级的军分区政委一般为市委常委,排名按照市委常委序列,在地方党委享受副市级的市委常委待遇。
11、不是市委常委的正师级军分区司令员,排名在市政协副主席后,但在正县级之前。
12、正团级的县武装部政委在地方上仅仅是普通的县委常委,在地方党委排名绝对在副县级的县委副书记之后。
在军转安置时,正团级安置为正调研员,副团级安置为副处级或者副调研员。
13、公安部部长为武警部队第一政委,不管公安部长为正部级,还是高配为副国级,都是武警部队第一政委,正部级的公安部长排名在正大军区的武警部队司令员和政委之前,公安部下辖各局为厅局级正职,消防、边防等局隶属于武警,确是正军级单位,由此可推算正军级最多到副部级。
党中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公安部长已不再兼任武警第一政委。
14、地方上的公安厅长为副军级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由此可以推算正厅级不低于副军级。
15、军队的待遇要比地方高,但是和行政级别本身不冲突,退休老红军、院士都是省部级待遇,但却没有省部级的级别。
16、军队的等级为15级,地方为10等,但政府级别可以细分为国务院总理、常务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长、常务副省长、副省长、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所长、副所长、普通科员、办事员,至少19级,常务副职都是党委常委,比普通副职权利及排名要高。
17、党政军、人大、政协五大机构(五大班子)都是同级的,如县武装部长(正团职)对应正处级调研员,县武装部副部长(副团职)对应副处级。
18、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令﹝2018﹞59号)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正师职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正团职、师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军官(处级、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文职干部),正营职、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科级、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
来源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没有 行政级别,只是“一把手”多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因此有了级别。很多央企最初成立时的“一把手”是“副部级”,其级别便顺延下来了。这种交流甚至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正常的”人事变动。
划分
国有企业有 央企和 地方国企之分,央企由国资委直接管理,地方国企隶属于地方政府或其他中央部委管辖,其 级别有正部级、副部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几个级别。
示例
在国资委网站列出的115家央企名录中,前54家企业“一把手”(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多为“副部级”。此外,前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庆伟出任时其级别为正部级,是因为他曾担任国防科工委主任。“副部级”央企还包括中国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类央企;还有国务院直管类的,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另外,中国烟草总公司也是“副部级”。另外,直属国资委领导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部级央企,其“一把手”就属于正部级。。
取消
1999年9月22日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有:“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 行政级别”。
见主词条“学校行政级别”。
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中国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省会城市不可能再设为计划单列市,因为计划单列省会都已经相继取消了计划单列市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等5个非省会城市,虽然他们同其他10个省会副省级城市是一个级别,但概念上已有所区别。
计划单列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政府,人大,政协,正职,由国务院及中组部任命。
计划单列市市政府--副省级;
市辖区政府--副地(厅)级;
市辖县政府--正处级(使用等同副厅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副地(厅)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使用等同正处级);
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室)--正处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科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股级(使用等同正科级)。
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对照
计划单列市序列 国家标准序列
正市级--副省(部)级;
副市级--正厅(局)级;
正局级--副厅(局)级;
副局级--正处(县)级(注:计划单列市副局级干部是一个介于副厅级与正处级之间的特殊级别);
正处级--正处(县)级;
副处级--副处(县)级;
正科级--正科级;
副科级--副科级;
科员级--科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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