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杀免责书

更新时间:2022-10-29 09:38:13 阅读: 评论:0

历史溯源

大学生自杀免责书人民网南京报道,2003年11月3日电 11月1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体育中心内,40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长们济济一堂,随着校方负责人的一声“签约仪式开始”学生代表们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而在这份协议中,令人醒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社会背景

大学生自杀免责书鉴于社会压力,感情问题,许多大学生心理疾病,得不到及时医治疏导,抑郁症成了杀人凶器。心理脆弱,感情受挫,轻生事件屡见不鲜。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深受重视,室友之间发生矛盾、大学生出现情感困惑走极端、毕业前大学生压力大自杀等事件屡见报端,对此家长忧心忡忡,公众忍不住质疑当代大学生:一次失恋便想不开跳楼,遇到点挫折便想割腕,嫉妒同学便发生危害行为。

随着时下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新闻媒体频频曝光,社会舆论普遍针对校园管理不得力,教师管教学生不当。学校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迫于无奈,学校无力承担某些责任。

事件回顾

大学生自杀免责书2011年5月18日4点20分左右,中国地质大学1名研三的女生从校内综合楼7楼坠下,当场身亡。有知情学生称,该女生生前面临毕业压力,死因疑与论文答辩中屡屡犯错有关。

2011年5月20日,中国石油大学青岛校区15号楼,一名女生从7楼坠落至2楼身亡。据消息称,该女生是半夜两点左右坠落的,在宿舍内的同学都听到很大的动静。女生并没有直接坠落底层,而是掉到2层的阳台上。

2011年5月22号,齐大一男生晾衣间上吊自尽。

一网友于2011年5月27日留言“商丘示范一女生在家中自杀,原因是抑郁症。”

2011年5月24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一大四女生跳楼自杀,官方解释是父母离异,双方都不要她。

2011年5月24日上午11时左右,在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刺桐苑四号楼学生公寓,材料学院2007级本科高分子专业一男生被发现在其宿舍内身亡。

社会反应

大学生自杀免责书“自杀免责书”会出现两种感受,学生会觉得学校缺乏人文关怀,像某学生说的,“学校给你提供吃、住的场所,但不顾你是否健康成长。在学校出事了,学校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家长们会徒生顾虑,“把孩子送到学校,万一出现什么意外,学校难道袖手旁观吗?”

不过,也有学生表示理解,因为大学生自杀和自伤可以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等,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学校造成的。大学生过了18周岁就成年了,有对自己负责的义务。大部分学校会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但有些同学有自闭倾向,不愿咨询。这些同学如果有自杀、自伤行为,就应该自己负责。

毋庸置疑,“自杀免责书”只是入学协议书,没有法律保护当属无效,然而如此自杀免责条款在很多高校都存在,这无不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公式化,二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自杀免责书”的的确确道出了学校的某种无奈。没有一个学校能够绝对避免安全事故,尤其对高校更是如此。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面临学习、就业、家庭、爱情以及价值观等各种困惑,很容易发生心理问题,大学生自杀、自伤的事件屡见于报端。尽管有教育部的“免责”法令,但在现实中,或出于息事宁人,或出于某种压力,无论是否有责任学校都要赔偿,几乎成为惯例,这无疑对部分学校而言是一种经济负担。更何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损失的不止是金钱,往往还要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更会损及学校的声誉影响招生。因此,对于大学生“自杀、自伤”事件,大多数学校既紧张又头疼,出此昏招意在预防,也就不难理解了。

这种怪现状,凸显了学校和学生以及社会关系的断裂,而这种断裂,又和法制不够坚挺以及教育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完善等原因存在联系,因此舆论不妨宽容一点,理性一点。而另一方面,无论再如何无奈,学校也不该出现这样的协议,因为学校和学生不是冷漠的甲方和乙方,不是简单地厘清权利和义务就行了,学校对学生,更应该有爱与关怀。

校方回应

校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要求自律的目的。例如,学生不遵守宿舍纪律,攀爬阳台而掉到楼下了受伤,那就要自负责任了。该负责人表示,这份协议书的条款存在多年了,并非针对不久前发生的“情伤事件”。事实上,没有这样一份协议书,学生违反了纪律,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而学校要负起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随意地推卸。

专家观点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这样的条款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家独有,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而实际上此类条款是无效的。熊丙奇建议说,如果真从学生健康出发,大学首要考虑的不是万一出现伤害事故怎样免责,而应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着手。

法律解析

大学生自杀免责书学校事先拟定的体现校方意志、为己方卸责的协议,相当于“格式合同”,而根据《合同法》,在对该条款理解发生分歧的时候,应做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而且,协议书签订的双方应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强迫学生签订,几乎等于“霸王合同”行为,学生有权拒绝签订协议。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并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关系,而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虽然在学生自我约束管理等方面,双方可以订立契约,但在关乎学生生命健康的问题上,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通过协议的形式免除或放弃。

就法理而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除了人身保险合同之类的特殊法律关系,法律在原则上不允许设定以生命权、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合同。而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53条已明确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该协议书作为合同而言是无效合同。

在刑法上,对于个人的自由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法益,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一般有承诺权,即可以做出允许他人损害该法益的承诺。但对于生命权,刑法采用绝对保护原则,而对于身体健康权,伤害只有在一定情形下才具有承诺性,严重威胁健康保护效果的自身伤害承诺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应。因此从刑法角度来说,该协议签了也无效。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为学生自杀、自伤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反向可推,若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或因为校方行为失当导致学生自杀,那么,无论有没有签免责协议,学校都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学校对于学生都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学生,学校的注意义务标准可以降低,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义务。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事故对于高校民事责任认定而言,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管理漏洞,或者因过度批评等直接或间接的刺激行为,或者没有及时对有自杀、自伤倾向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情绪疏导和管护,都属于失职失当行为,学校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有侮辱、体罚、“潜规则”,刻意给学生造成心理压力,最终导致其选择自杀,甚至教唆、帮助、胁迫学生自杀、自伤等行为,相关人要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而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高校也不能免责,要对学生自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而在实际情况中,即便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行为确实没有责任,出于学校声誉等因素考虑,为了息事宁人,通常都会以人道主义的名义给予补偿。

社会反思

大学生自杀免责书“自杀免责书”正是要倒逼心理健康教育补课,各大高校应将心理教育与专业课同等重视,在校内开设心理咨询室、减压室和倾诉室,利用课堂时间向大学生灌输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心理发展特点和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灵活施教,这里既包括性教育、社交技巧、减压训练,也要帮他们树立正确恋爱观,怎样走出失恋、如何进行心理调适等,当然,引导大学生如何帮助他人、如何保护自己、防范欺骗和侵害等也属于心理教育范畴。

从当下看,各大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大都是蜻蜓点水,抑或者是击性的,都是表面文章,对学生来说都是形式和过场,在真正遇到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丧失理性。因此,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下一步应成为考核高校的项目,以督促学校引起重视和具体落实。

心理健康教育不断完善,大学生身心健康可得到一定保障,最关键的是他们面对困惑时懂得寻找合理释放、解决的途径,减少不必要的伤害行为。但是,心理健康教育不是万能的,自有它的局限性,要想从根源杜绝意外事件发生频率,学校要在内部管理上与时俱进,多一些人性化举措,少一些公式化的免责,少一些硬杠杠的约束,为学生营造富有人文气息的校园,唯有这样,学生们才能拥有健康成长的土壤。

总而言之,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完善心理教育,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制定管理细则,以高度责任感面对学生的安危和冷暖,注重学生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特殊情况特殊关照,这是当代大学的人文精神所在。所以,摒弃公式化的“自杀免责书”,将精力用在对学生的关怀和教育上,这应是大学亟需修炼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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