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5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市民政局叶思南副局长,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农丽芬及肖华生科长等出席了会议,市民政局叶思南副局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第一,要把中小企业协会构筑成为促进我市企业家“乘势而上、壮大自身”的平台。第二,要把中小企业协会建设成为一个团结协作的示范点。第三,中小企业协会要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市的未来要靠我们用双手去创造。让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成立为新的起点,抓住机遇,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在推进我市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了协会理事会班子,选举万克焱担任会长、选举尹金泉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周文辉担任常务副会长、唐杨担任常务副会长、雷树生担任常务副会长、邓尚圣担任常务副会长、陈思凤担任常务副会长、袁延辉担任常务副会长、朱飞机担任常务副会长,黄成国担任副会长,朱建成担任理事、陈群担任理事,牛力担任监事长、王勇平担任监事、李小平担任监事。
协会目前有正式会员50家,已获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的批复”及已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合影留念协会现在惠州市麦地南东二路2号,金鑫酒店八楼办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izhou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英文缩写:HA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惠州市中型、小型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惠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惠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惠州市麦地南东二路2号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3、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4、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5、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6、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7、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8、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9、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10、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11、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为保障本协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合理使用协会的资产,提高协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根据《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和惠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协会收入和协会资产使用原则
(一)会费收入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费、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银行利息收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献等。
(二)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活动和协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支出。严禁个人和企业将协会的资产以任何形式占有(炒股、转让、挪用等),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协会资产。经费可用来低风险投资,投资金额和方向由理事会决定。
(三)协会的经费一定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
(四)协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机构和社会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运作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协会理事会的日常检查、监督、审计。
第二章 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及政策。
(二)协会配备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审核、编报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财务人员应当做到:
1、要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理好钱财;
2、要认真细致,及时准确,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一月一报,重大活动要编制费用明细报表,年终要及时编制财务报表;
3、要做到账务相符、帐帐相符,保证日常财务无差错,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不得遗失;
4、要掌握收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供信息,当好参谋。
(四)秘书长组织有关人员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五)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六)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月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成员,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七)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章 协会经费管理
(一)协会在银行专设有基本账户,根据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账户专户专用,只供本会收支之用,账户不得转让,不得出租、不得出错、不得为企业和其他单位代收付资金。
(二)收取会费的票据一律使用惠州市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据;其他业务代办和服务手续费等有偿服务收入使用惠州市财政局的统一收据。财务人员在核实会费进账后,给交款人开具财务收据,一联给交款人,一联留存做账。收到款必须及时将现金存入本会的专用账户,否则视为挪用协会资产。
(三)为确保现金的安全,周转资金不超过10000元,并做到现金、支票、印章入保险柜保管,不得在抽屉里“过夜”,不得私自带回家;为确保支票安全,银行支票、协会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要分人分开保管。
(四)协会经费开支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一切开支按照预算在线、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五)报销手续。
1、原则上当日费用当日报销,不得跨月份报销。
2、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秘书长(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方可开支。
3、对所有报销的内容,相关人员必须就其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完善的有权拒绝付款。
(六)审批手续。办公室必须做好每月正常开支(含员工工资福利、办公费用、汽油费以及今后的房租、水电费、管理费等)预算表,经秘书长(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办公室按审批同意后的预算项目开支。如遇突发性开支项目(如赈灾、重大活动开支等)办公室必须另行做好预算外开支申报表,经秘书长(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方可开支。
(七)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协会专职或临时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秘书长工资及福利由会长会议决定。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章 财务公开和监督
(一)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每年度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一次,由会长委派一名理事和指定一名外部监督员(非会员)进行联合审计。由秘书长汇报最新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三)每年度协会的年终财务报告应报会员大会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审查。
第六章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立支部委员会、志愿服务总队
2017年1月7日,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2017年迎新春联谊会暨中共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支部委员会、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志愿服务总队揭牌仪式,在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会议室隆重举行。惠州市民政局副局长叶思南、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叶育强、惠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邓文汉、原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朱湘晖、惠州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科科长曹革命、惠州市仲恺经发局经信科科长严学敏,以及全体协会会员出席了揭牌仪式及联谊会。
联谊会开始前,召开了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举行了中共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支部委员会及惠州市中小企业协会志愿服务总队的揭牌仪式。
本文发布于:2022-10-29 06:29: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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