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哪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一概“保密”。部分记者难以理解退场。
违法排污情况居然成了保密资料,如此“结果”自然不能让人接受。而对于这样的管理会议,媒体的参与本身就隐喻着公众期望参与环保事务的社会需求,但媒体连基本的“情况”都无从知晓,参与如何谈起?难怪会有记者愤而退场。
毋庸讳言,“违法排污信息当保密资料”的现象并不是孤例。有人说,这是在变相保护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为排污企业遮丑。我倒觉得,这更像是环保管理者的某种僵硬的程序性运作:在环保管理对外公开的“议程”上并没有公布违法排污企业信息这项内容,有关部门不过按照惯例选择了“保密”。
潘岳说过,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公众,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显而易见,公共深度参与环保的重点在于监督,可在“违法排污是保密材料”的现实语境下,就构成了某种尴尬的局面:公共社会对于环保事务的关注度很高,但参与度却不强。
要改变这种状况,当然需要解决公共环保信息闭塞的问题。不过,环保信息的公开透明,不能寄望于管理者乐于监督的自律,而应设立配套到位的制度出口。要对环保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后的激励与问责、公共参与的方法与形式等进行明确界定,用制度来保障公共力量介入行政监督的渠道畅通,以此来确保环保信息公开所引伸的公共监督权落到实处。退一步讲,如果相应的制度建设不跟进,违法排污情况不保密又能如何,公众顶多知道几家污染环境的不良企业的名字而已,没有有效畅通的环保申诉渠道和奖罚严格的制度问责,再多的公共参与行为也是表面文章。
缺乏制度出口的违法排污信息怎能不保密!所以,当务之急是呼吁改良制度,而不是对拿违法排污当保密资料的管理傲慢揪住不放。公共参与权在环保事务中的介入,能为环保公权力的行使提供广泛的民意支持和信息依据,并进行全方位的权力规范和制约,两者还可由此形成健康良性的互动,彻底改变单一行政管理环保事务的格局。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制度建设赋予公众深度参与环保事务的力量,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法定权利切实平稳着陆,已是迫在眉睫的事。
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那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部分记者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
新华社记者在现场用相机拍到了一部分内容标题:“违法环评三同时(环保设施和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家数”“存在环境隐患企业家数”“超标企业家数”“后督查抽测污染物超标企业统计表”“后督查时停产企业统计表”“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督查情况的通报”等等。
黑龙江省环保厅一位负责接待媒体的工作人员说,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记者知道,能给的材料记者就“够用”了。
然而,上述情况正是人们关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岂能向媒体保密、向公众保密?尤其是对有关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一味“保密”,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当口,向记者隐瞒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名单及真相,也是对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的一种变相保护。违法排污企业成了环保部门保护对象,其用意何在?给人无限想象空间。
目前,全国开展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这就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不能为排污企业遮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否则,环保部门的环保行动将失去公信力。
1.黑龙江环保厅为何要“为污者讳”
真是好笑。既然黑龙江环保厅态度这么坚决,一定要保护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为何还要开这个所谓的“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呢?即便是开会,你自己悄悄开、自娱自乐就行了,干嘛还非要邀请诸多媒体到场呢?这不是自讨没趣嘛。
2.企业违法排污情况咋就属于“国家机密”
是不是拿了企业的“封口费”,像吃了麦牙糖的灶王爷一样张不开嘴,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黑龙江环保厅应该对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这一事件向公众有一个合理的交代,上级相关部门也应该介入,将黑龙江环保厅拒绝曝光违法排污企业的真正原因调查清楚,并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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