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警察不是一个准确、规范的法定科学概念,业内常说的“城管警察”,是特指“城管与警察常态公务协助机制”。该机制在2012年前已在全国约200个城市建立。
2012年9月,正在审议的《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拟设城管警察,引起舆论高度关注。该《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或是派出机构协助城管执法,比如设立“城管警察”。
城管警察的首要职责,是做好并落实预防城管执法时,发生暴力冲突的预案,既保护公民不受暴力执法侵害,也保护城管不受暴力抗法侵害。同时,它不能取代城管,而应二者在日常各司其职,在应急状态下密切协作。
在淮安、保定等地,该协作机制已经以不同方式实现。一种是城管局长兼任公安局领导职务,一种是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城管警察支队等专门机构。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城管警察的形式可以多样,但应有办案权,而且“城管警察”不可选择性执法,城市管理专家、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认为,如果只着眼于打击公民暴力抗法,就可能沦为城管暴力执法有恃无恐的靠山。这点务必高度警惕。
城管部门是和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接触最多的部门,尤其是依法履行的行政处罚工作,具有个体损益性质。城管执法工作的高危性、突发性,已被实践证明。因此,公安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为城管部门提供常态化公务协助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法理基础也是充分的。
城管警察还是警察,不是城管,依法行使的依然是警察权,不是城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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