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人事纪律

更新时间:2022-10-28 18:45:3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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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对于从法规上保证党所任用的干部能够符合党的德才兼备、“四化”标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调动干部的积极性都有重要的意义。党章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及“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自己身边的要害岗位上。”违反了这些规定,也就违犯了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具体要求是:(1)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不能搞任人唯亲,不许利用职权拉帮结派;(2)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对犯错误干部的处置,必须经过党组织的集体讨论,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3)干部的任免升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事,不能临时动议,仓促决定提拔任职;(4)不许泄露人事机密,讨好个人;(5)不许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职数,等等。

为改进党的干部人事工作,加强党的组织人事纪律,199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等制度都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违犯规定提出了具体的纪律处分和监督措施。1997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还制定下发了《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2000年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1年2月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2004年制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文件,都为加强党的组织人事纪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组织部门要严守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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