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专项资金分为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和中央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按现行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按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具体程序是:
(一)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转贷协议和下达的转贷计划,将转贷资金分批拨付到各省开设的转贷资金专户。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到的国债转贷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所谓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没有将国债专项资金用于已经确定的项目,擅自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将国债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行为。挪用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挪用。在资金未下达项目单位之前,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以外的事项。有的是用来发工资、奖金,有的是用来搞别的项目。另一种是建设单位挪用,主要是用来搞项目之外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其他项目建设。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及财政部有关制度,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和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国债转贷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也规定,各级政府在国债转贷资金使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财政部批准后,对国债资金在国债项目之间调剂。这种情况不视为挪用。
所谓滞留国债专项资金,是指有关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违反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将应拨付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保证国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如果国债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为此,财政部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滞留资金。但是,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还有其特殊的要求,还要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工程进度拨款,国债项目资金还要求按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凡是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没有达到应有进度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不好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拨或缓拨资金。因此,对资金拨付情况的检查,要与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联系起来综合考察,不能简单地看财政账户资金的滞留时间和数量。关键要看项目前期准备的各种材料和建设单位是否有滞留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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