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9月通过的第一号修正案,允许政府在紧急时期使用特别权力,以捍卫社会安全;1941年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这一权力。1972年通过3个宪法修正案,选民年龄由21岁降到18岁;决定爱尔兰加入欧洲煤钢联营、经济共同体和原子能连营;允许政府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关押参加“爱尔兰共和军”(以武装斗争争取英国归还北爱尔兰的组织)的警官。1983年9月,关于禁止堕胎的修正案又写入宪法。1937年宪法宣布“爱尔兰是主权、独立、民主的国家”,否定自1922年以来的英国自治领地位,但仍留在英联邦内。宪法对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约,对公民权利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总统由人民直接普选产生,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总统根据众议院的提名任命总理;根据总理推荐,经众议院同意,任命其他内阁成员。政府对众议院负责。众议院有倒阁权。总理又可建议总统解散众议院。法官行使司法权,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审査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是否合宪。而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对议会、总统、政府、法院均具极大影响力。宪法对人权亦规定甚详,承议公民享有集会,结社和言论自由,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拥有工作权、财产权、受教育权,非依法定程序不受拘留和审讯。修改宪法的程序复杂:注明“修宪法案”字样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建议案,经议会两院一致通过后,交付公民投票,获多数赞成票始为通过。该宪法宣布废除1919年和1922年公布的两部《爱尔兰自由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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