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公寓住宅

更新时间:2022-10-28 02:43:25 阅读: 评论:0

简介

上海浦东老年公寓由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养老护理机构。本着“以人为本、孝行天下、服务老人、回报社会”的办院宗旨,以诚信服务、传递爱心的服务理念,立足于老年市场,引进世界先进的养老护理理念,将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相结合,开创中国首家专业“医护型”养老事业的特色模式,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养老机构,又与医院有所区别,综合了医院和养老机构的优点,同时弥补了家庭护理和社会养老机构护理因达不到专业的护理水平和医治条件所造成的局限性与护理缺陷,老年公寓优势是:养老带医护,生活养病两不误。老年公寓是集老年护理、医疗、保健、康复、托老养老、临终关怀、疾病预防、老年用品等多功能服务项目为一体的专业“医护型”养老护理机构,特别针对中风、瘫痪、植物人、老年痴呆、褥疮、以及失能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护理方案,预防并发症的产生。

机构简介

老年公寓是指既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老年公寓已经很普遍,属杨浦日月星老年公寓比较突出,并且出现低、中、高档分级。

老年公寓,政府和社会为缺乏子女及亲属照顾的老年人特殊设计、专门建造的居所。

西方国家的老年公寓,多建在环境优美、交通方便的城市郊区或闹中取静的城市中心,建筑风格古朴典雅;室内设备齐全,取用方便,室内布置与一般家庭居室大体相同。公寓设有生活服务、呼救报警、医疗保健、休息娱乐、文化学习、自助劳动等设施和场所。随着西方福利事业的发展及老年公寓条件的改善,许多虽有子女或亲属照料的老年人,为避免代际冲突,也自愿申请到老年公寓来安度晚年。

美国在1935年《社会保障法》通过以前,各州政府已有老年公寓的设置;1935年后,开始大规模兴建,主要为有经济基础的老年人设立。英国于1948年实施国民救助法时,规定每一都市政府要为贫困无家的老年人设置老年公寓,都市政府如财力不足,可与慈善团体合力兴建。

中国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在上海、北京、天津、大连、烟台等地兴建老年公寓。此后,各种形式的由国家、社会或企业建立的老年公寓在各地相继出现。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政策室曾对北京1600余名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大调查,希望入住老年公寓的人数达1000余人,一些老年公寓还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老年公寓正日益获得老年人的欢迎。

该市最早的老年公寓是1996年社会福利院开办的,有自理、半护、全护服务,且收费不一。近几年各个县的福利院也正积极扩建为综合福利服务性的老年居住场所,像条件比较好的隆化、宽城、承德县、营子的老年公寓已经有一些老年人入住,但数量并不多。

2009年之后,很多老年公寓,已经不再是独立的慈善或者福利机构,反而变成了一种需求,甚至有人在未有退休之前就开始预订老年公寓。

分类

世界各国的老年公寓因规模不同,可分为4种:

①老年公寓;

②老人之家;

③老人乐园;

④家庭式小公寓。

建筑设计

在老年公寓的建筑设计中,有很多方面是与普通公寓不同的,也是需要完善和规范的,比如:在高级老年公寓中,各个功能空间的大小必须控制。因为老年人在生活中,虽然衣食无忧,可是在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过大的空间容易使得老年人产生空荡荡的孤独感;同时使用空间也不能过小,因为老年人在生活中,行动是很不方便的,例如下蹲,下蹲后站立,弯腰,爬高等等。过小的空间会增加这种局促感,会使得老年人觉得很压抑,很不方便。

因此老年公寓在设计中要把握几个尺度:

第一、通道部分——在各个使用功能空间之间连接部分的过道宽度一般保持在净宽1.8M,这样既可以步行通过也可以轮椅通过;

第二、使用功能空间中的“安全抓杆”,老年人在行动中会有乏力感,体现在起立、下蹲比较困难,一般在需要起立、下蹲、坐、卧等地方设置与地面平行的安全抓杆两根相对地面标高300mm和850mm左右,两根相互垂直设置,或平行设置。

第三、楼梯设置,建筑设计专项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这也是典型的人性化设计,而且在建筑层数上面也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层数不得高于3层,三层以上则需设置电梯等等

建筑特点

特点一:

老年公寓能为中高经济实力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居住条件和人性化的服务内容。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存在着一批占当地老年人口总数将近6%以上的中高收入老年群体,他们认为养老条件,无论从居住条件还是养老服务水平方面都不能满足他们日益提高的养老需求,因此他们逐渐关注能够满足其养老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老年公寓。

特点二:

老年公寓属于商业房地产范畴,具有“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特点。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口贫富差距悬殊,并且属于低福利水平国家,所以政府主要关注并解决社会“低保”、“五保”等处于弱势的老年人群的养老问题,而对中高收入人群养老生活关注的较少,只有一些粗放的政策,并且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可操作性差。同时由于老年公寓属于新兴事物,它是老年人社会化养老和社会化投资并企业化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的混合体,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操作方面相对滞后,所以一般开发商在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方面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对于具有社会化养老性质的老年公寓,开发商需要完全按照市场条件解决项目立项、项目审批、资金筹措等一系列问题。由于以上原因,老年公寓运营需应遵循市场规律,走“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道路。

特点三:

老年公寓项目相对于一般房地产项目投资额大、资金回收期长。老年公寓项目不同于一般房地产项目,它不仅包括住宅本身,还包括许多服务配套项目,并且在设施、设备规划设计、安装方面都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有专家称老年公寓的总体造价要比普通房地产项目高五成至一倍。另外老年公寓的租售方式比一般住宅更为复杂,一般住宅都通过住宅销售实现房地产开发的最终目的,而老年公寓则需要根据老年人市场需求的多种形式,采取租、售结合的方式满足老年人入住,其中一定比例的住宅面积可以实现销售,另一部分须满足租用、度假等需求,并且公共服务设施更需要通过经营来实现收回投资,因此老年公寓的运营模式要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保证其正常经营。

地址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127号(近延吉东路)

交通:轨交:8号线延吉中路站或黄兴公园站。

公交:118、145、863、220、115、874、135、868、103、142、137路。

研究报告

社保老年公寓可行性研究报告

《社保老年公寓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系统研究分析,深入结合“十二五产业规划”论证了社保老年公寓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投资的可行性意见,可作为社保老年公寓项目投资决策、筹集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环保部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依据,也作为向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和规划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依据等。

这份社保老年公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市场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经济性、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对比及财务指标等进行了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通过科学系统的专家评估及技术把关,站在产业健康良性循环发展、社会经济平衡发展及企业产业升级赢利快速发展的高度,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全方面的分析与评价,为企业提供专业负责的项目投资智囊支持服务!

现存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扶持政策

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起步较晚,基本上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应

运而生,相关的政策也是随着它们的发展而逐步制定的,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且在用电、用地、税收等方面等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民办的老年公寓,他们由于缺乏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扶持,往往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与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例如医疗保障、贷款抵押、权益保障、税收等方面更优惠和完善的政策。

(二)已有政策不能切实落实

政策的制定在于实施,对中国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落到实处。有些优惠政策涉及到建设土地、费用征收、银行贷款、财政资金支持等具体规定,但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有些经营者甚至不知道有什么优惠政策,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存在很多漏洞。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

尽管老年公寓在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但就发展情况来看,对于什么是老年公寓、

有关老年公寓的设施、人员构成、服务内容、居住环境等的相关指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来讲,老年公寓面对的服务对象是一些自理状况较好,可以独立居住在公寓所提供的住宅里,并享受公寓内的一些娱乐、医疗和服务设施的老年人。但在已有的老年公寓来看,一些类似于养老院、护理院的老年机构也叫做老年公寓,他们接收的老人有很大一部份是需要人护理、照料的老人。此外,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老年福利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和行业标准,但在进一步完善老年公寓的各项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相应的行业标准。老年公寓的发展参差不齐,对老年公寓的服务质量也无法进行监督。象香港安老院(即我们的老年公寓)条例有600多条,把护理员的资格,住所及周边环境是否适合老年人居住,老年用品的规格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由于老年人的特殊身体状况,他们在公寓内居住时,所发生的身体损伤或者医疗问题,往往使老人及其家属和公寓的管理及服务人员之间产生纠纷、发生矛盾,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老人入住公寓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晰的规定,产生纠纷后没有可靠、有效的法律依据。这无论对老年人个人来讲,还是对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发展来讲,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确定双方的责、权、利,是保障老人和养老设施双方利益的基本要求。

发展建议

1、加快以政府为主导的合肥老年公寓建设与发展,引导有条件的老人进入老年公寓安度晚年,解决空巢老人子女后顾之忧。建议政府制定明确指标来加以落实并认真实施。指标经过认真的调研和评价之后,落实到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

2、建议除了政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医院等,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开发商来兴建和管理老年公寓。开发商除了享受在土地和税费方面的优惠以外,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3、建立和健全养老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投保,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尽快实行统一的联保,解决农民工和其他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完善老年住房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规。

4、老年公寓的建设应该适合老年人,必须要有配套齐全的公共设施,实际上应该是集住宿服务、膳食服务、医疗服务、娱乐休闲服务、购物服务和交通服务为一体的一座“老人城”等特别是拥有具备抢救、治疗、健康咨询和安养四大功能的医院。政府应该按照规划要求,定期进行老年公寓的专项财政拨款。并纳入国家和城市的总体规划,以保证老年人对住房的需求。

5、建议通过社区养老加大力度。社区化的创新模式,可以成为一个大方向。如果能增加对社区养老资源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机制,也是解决城市老龄问题的重要方式。对老人的照料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作为一种以考虑老年人特殊需求为基准的全新的产品创新,社区营造要贴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以方便老年人为准进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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