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1980年代中期引起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2-10-27 14:59:30 阅读: 评论:0

标志

生物安全

发展背景

生物安全问题引起国际上的广泛注意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由UNEP、WHO、UNIDO及FAO联合组成了一个非正式的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特设工作小组,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国际上对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引起特别重视是在1992年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此次大会签署的两个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均专门提到了生物技术安全问题。从1994年开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秘书处共组织了10轮工作会议和政府间谈判,为制订一个全面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做准备,为了尽快拟定议定书初稿,还召开了4次关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特设专家工作组”会议。1999年2月和2000年1月先后召开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特别会议及其“续会”,130多个国家派代表团参加会议讨论有关问题,其中欧盟15国最为积极,环境部长全部到会,美国副国务卿参加了此次会议。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终于在2000年5月15日至26日在内罗毕开放签署,其后从2000年6月5日至2001年6月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

前景

生物技术或基因工程产品已经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如吃的转基因食品、氨基酸﹑维生素、药物,穿的转基因棉花,用的各种各样的基因工程酶制剂﹑增稠剂﹑有机酸﹑乳化剂,表面活化剂﹑食用色素﹑食用香精及调味料、合成靛蓝、限制性内切酶等都无不渗透着基因工程的作用。基因工程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目前世界各国对基因工程研究及其产品的应用已有了高度的重视,实际上就是涉及“生物安全性”问题。生物安全性,简单说,就是生物体对人体及生态系统是否安全,一般特指生物体经过基因工程改造后对人和生态系统是否还依然安全。

学说争论

有关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生物产品的生物安全性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就像核技术开始发展时一样,有人坚决反对,也有人认为只要使用得当就能为人类造福。那么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生物及其产品到底有没有危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恐怕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得清楚的,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两年内可以解决的。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生物及产品基本都是安全的,这当然是与各国政府制定相关法规以及各国科学家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

农业应用

以农业上应用的基因工程为例,迄今为止,只发现有一例改造有明显的副作用。这个例子就是:巴西坚果中有一种基因,它制造一种称为清蛋白的蛋白质,科学家们把这种基因转到农作物中以期提高农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从而提高品质。结果发现,蛋白质含量是提高了,但有些人对这种新加入的蛋白质过敏,因此,这种基因后来就不再用于基因工程提高蛋白质的工作了。这个例子中的副作用是明显的,很快人们就能看到后果,因而也好预防。而有的人还担心有些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生物体其危害恐怕不是短时间可看到的,例如在农业上人们已经通过基因工程获得了抗各种除草剂的农作物,这种基因工程农作物种到地里,洒上除草剂,杂草全被杀死,农作物照样茁壮成长。但是有人担心,随着这种基因工程农作物的花粉的四散飘飞,与其他的杂草进行授粉,几代以后杂草就有可能抗除草剂,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杂草就更加难以杀死了。还有在“基因工程”中提到的杀棉铃虫的毒素蛋白基因,它对人及其他哺乳动物的毒害作用目前没有看到,又有谁能肯定它没有长期效用呢?用含有这种毒素蛋白的棉花织成布,穿在人身上,整天在身上蹭来蹭去,是不是还没有害呢?这些问题没有长期的实验观察恐怕就无法予以完满的回答,要知道,在历史上就有很多事例说明,有些副作用是人们难以在当时发现察觉的,如DDT农药,如使用四环素造成的四环素牙等等。

信仰冲突

还有一些反对基因工程的人士主要是由于宗教信仰等其他的原因,例如有的人信教,认为物种都是上帝创造的,改变物种和DNA,就是要改变上帝创造的物种,因而坚决反对;有的人是素食主义者,不食荤是他们的一种生活原则,而抒动物的某种基因转入植物,使他们在吃素食时“无意”中吃到了“动物蛋白”,这显然违背了他们的原则,因而他们也反对;还有的人是动物保护主义者,他们认为任意对动物进行基因改造侵害了动物的“人权”等等,不一而足。

学说意义

虽然有众多争议,基因工程的发展仍然日新月异,在有些国家,基因工程农产品已经上市,我国也很快会有基因工程农产品上市。应该说,只要完善基因工程操作和适当的法律法规,就能把基因工程的危险降至最小(如果有的话),更好地为人类造福。

法律规定

我国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生物安全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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