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犍为县罗城中学校长。
1998年8月至2008年8月,任犍为一中校长。(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任党委书记)
2008年8月至2015年6月,任乐山第一中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
四川省优秀校长。
2015年6月16日晚,袁光大在乐山一中被带走协助调查,多名网友在网络上发回现场图片。
2015年6月25日,据中共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乐山廉线(嘉廉话)消息: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袁光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9月11日,袁光大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9月14日,据嘉廉话消息:近期,中共乐山市纪委对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袁光大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袁光大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部分问题已涉嫌犯罪。日前,中共乐山市纪委已将袁光大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9月15日,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沐川县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乐山第一中学校校长袁光大(正县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9月22日,袁光大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
2015年11月25日,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近日,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校长、党委副书记袁光大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由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2015年12月1日,据沐川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沐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原乐山第一中学校校长、党委副书记袁光大受贿一案,该案社会影响恶劣,受到广泛关注。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光大在担任乐山一中校长期间,与李培根、王蜀文(二人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新西兰ICL教育集团回扣款120万余元,个人分得58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学校伙食团承包人贿赂35万余元,接受工程承包商为其房屋装修,免收其3.7万元的装修人工费。滥用职权,在乐山一中招聘教师、教职工职务晋升和为他人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17万元。被告人袁光大任职乐山一中和犍为一中校长期间共收受校服供应商贿赂25万余元。被告人袁光大个人受贿金额总计139万余元,其受贿款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车辆投资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还赃款140万元。被告人袁光大在接受纪委对其违纪问题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纪委尚为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袁光大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015年12月,中共乐山市纪委印发《中共乐山市纪委关于给予袁光大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乐纪综﹝2015﹞39号),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袁光大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项予以全部收缴,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乐教办通〔2016〕2号2016年1月7日,乐山市教育局印发《乐山市教育局关于李培根滥用职权乱作为受到严肃查处的通报》(乐教办通〔2016〕2号),并于次日在其官方网站—乐山教育城域网公布。该文件揭露了一个与袁光大有关的案件详细情况。
“乐山一中窝案是一起典型的靠山吃山、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学生利益的案件。”2016年1月13日,随着乐山一中原校长袁光大、教导处主任张贵军、总务处主任王蜀文和国际部主任李培根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乐山市教育局在乐山一中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扩大会,会上,中共乐山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相关负责人通报了乐山一中案件情况。乐山市教育局和乐山一中班子成员、5所部分直属学校校长依次就针对乐山一中案件带来的沉痛教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廉政风险点查找等方面内容结合自身实际作了发言。
2016年6月6日,沐川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一审通告:2016年5月31日,案件一审判决:经庭审查明,2010年开始,新西兰ICL集团与乐山一中联合办学,并将收取的国际A班学生95%的“知识产权费”以回扣的名义返给乐山一中。至案发时,新西兰ICL集团共计返还89.87万元。袁光大、李培根按比例分别分得赃款42.57万元、47.3万元。2009年至2012年,新西兰ICL集团与乐山一中合作开办国际B班期间,以每生1.2万元的标准向56名学生收取费用。ICL集团扣除外教补贴、奖励费、学生学分费后,剩余的35.2万元留给了袁光大、李培根等人安排。李培根按每生0.2万元的标准提留了11.2万元拟做为学校老师出国的提留备用金,剩余24万元与袁光大均分。之后,提留的11.2万元备用金也被袁光大、李培根等人私分。另查明,袁光大自2002年开始,收受校服供应商的贿赂款共计25.36万元,收受教师及教师家属贿赂款17万元,收受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贿赂款39.1万元。截止案发,袁光大收受贿赂共计139.83万元,李培根收受贿赂共计63万元,均属数额巨大。沐川县人民法院以袁光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李培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沐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沐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后,被告人袁光大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6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6年7月14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16年7月1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1刑终104号刑事裁定:“原判认为:被告人袁光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犍为一中和乐山一中校长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校服供应商、合作办学方ICL集团、工程承包商、食堂承包人、教师及教师家属等贿赂款,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根据被告人袁光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u003c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u003e》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袁光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袁光大非法所得一百三十九万八千三百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另六千元依法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袁光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光大上诉及其辩护人辩解提出: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系初犯,一审未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且比照同案的其他人,对上诉人的量刑包括罚金刑过重。对上诉人应以犯罪情节确定刑期,而不应因行政职务增加刑期。请求撤销原判,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光大利用担任犍为一中校长、乐山一中校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袁光大及其辩护人辩称袁光大有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已认定,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对袁光大从轻处罚。袁光大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袁光大在组织对其严重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期间,主动供述组织未掌握的收受新西兰ICL教育集团、江某、杨某乙、王某乙等140.43万元的受贿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俗话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更需要修身、正己。但在有着百年名校殊荣的乐山一中,一些本应具有良好教学能力和高尚道德情操的教育工作者,却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为了一己私利,抛弃职业操守,最终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2016年10月,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廉洁四川》电视栏目播出第88期《严惩教育“蛀虫”》,公开详细披露了乐山一中窝案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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