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更新时间:2022-10-25 07:49:38 阅读: 评论:0

事项依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申报条件

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材料

(一)新办执业证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明已核对无误,盖上公章);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的实习鉴定意见;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5.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1张。

(二)变更执业机构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明已核对无误,盖上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同意转所的证明;

5.拟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6.执业证原件;

7.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1张。

(三)遗失补办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明已核对无误,盖上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市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5.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1张。

(四)注销执业证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2.执业证原件。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县区司法局留存原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县区司法局公章及核对一致章送市司法局。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包括邮寄或送市司法局制证时间、邮寄自治区司法厅加盖年度审验章时间)。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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