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更新时间:2022-10-25 02:34:00 阅读: 评论:0

发展历程

近代的法学教育起步于19世纪末,即1862年在北京成立的同文馆。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借鉴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模式。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成立,并聘请了大批苏联专家,举办由苏联专家直接讲课的研究生班;接收各地教师到人大进修,翻译了一大批苏联的法学教材,法律系开设的课程,基本上都是苏联的。

1954年5月,教育部主持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1952年至1954年间,先后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形成了“五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东北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五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格局。

“文化大革命”时期,大多数政法院校停办或撤销建制,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和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从1973年起招收了为数不多的“工农兵学员”。

文革结束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等一大批政法院系先后恢复招生。

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

2012年9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法学学科门类为法学、专业代码为030101K。

培养目标

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培养规格

法学类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各高校可在四年制模式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学生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了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形成合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

(1)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2)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

(3)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外语能力。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掌握法学类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

(3)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课程体系

总体框架

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设计)。

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

课程设置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各专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方案。

通识课程各专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实际需要,设置--定数量的通识课程学分。通识课程应当涵盖外语、体育、计算机课程以及逻辑学等课程,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课程的设置应当保持均衡。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少于5门。

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

监狱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犯罪学、社会学、监狱学、矫正教育学、矫治心理学、狱政管理学、国外矫正制度。

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培养目标与特色,设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

专业选修课程应当与专业必修课程形成逻辑上的拓展和延续关系,并形成课程模块(课程组)供学生选择性修读。各专业可以自主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体系。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

实践教学

各专业应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各专业应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专业实习,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得少于10周。

社会实践: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社会活动能力。社会实践时长不得少于4周。

毕业论文(设计):法学类专业可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加强问题导向。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结合社会实践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

教学条件

教师队伍

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新设法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人数至少应为该专业核心课程数的1.5倍以上。原则上,法学类专业每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1~2名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应不低于9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1/3。专任教师队伍应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专家。各专业生师比不得高于17:1。

专任教师应具有5年以上本学科专业教育背景,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教师队伍中应有--定数量的教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跨学科教育背景。

专任教师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应具备广博的专业知识,精通专业理论和方法,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任务的知识储备;应具备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并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设备资源

各高校应提供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的法学类专业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源,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中文和外文数字资源库(含新设专业)。信息资源应能满足不同层次和阶段学生的学习需求,满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需要。

各高校应为法学类专业教学提供数量足够和功能齐全的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专业教学设施应完全开放。特定专业课程应配备该专业所需要的特定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

各高校应与相关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专业实习,建设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实习基地,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保障学生集体实习比例不低于50%。

新设专业应建设有能基本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模拟教学场所和实习基地。

教学经费

应切实保障法学专业类的教学经费投入。教学经费专指在专业教学各个环节发生的资源建设费用、教学运行费用与教学评估费用。在保证生均年日常教学经费不少于1400元的基础上,教学经费应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定增长。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质量保障

各高校应以本标准为基础建立覆盖上述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等指标的质量保障目标系统。

各高校应围绕各质量保障目标要求,制定质量保障实施规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调控改进机制,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质量评估,确保对教学质量形成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

培养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获准实行的“六年制贯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采取6年学制,学生在前4年的学习中重在扩宽专业基础,养成基本能力,考核通过后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学历。在此基础上再学习两年,一年的方向课学习,一年的专业实务技能培养,考核通过后取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实践导向”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以“实践”为主线连接人才培养各要素、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素质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

在课程安排上,改变先理论后实践的单一课程安排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互交替的方式安排课程。在理论课程的组织上,采取按法学知识逻辑和法律实践逻辑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传统按法学知识逻辑组织内容的基础上,开发按法律实践逻辑组织内容的新教材。

在教学方法上,改传统单一的讲授法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尊重并激发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代表院校:湖北经济学院

在培养计划中,该模式设置了“房地产法”和“交通运输法”两个专业方向,由相关的工程基础课系列和专业方向课系列构成,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有机结合,通过学科问的交叉,形成较强的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人才。

代表院校:西南交通大学

该模式是基于法学实践性强的专业特点,结合邢台学院办学定位,逐步摸索出的一套自身特色的实践型教学模式。

(1)增设课内实践,优化实践课时分配。

(2)确立双师型教师作为培养聚合点,革新师生关系,优化教学过程。

(3)充分利用“模拟法庭”,构建专业化实训平台。

(4)建设法律服务研究中心,服务地方。

(1)分类设计、分类培养。

(2)优化课程体系、创新课程内容、强化实践实训。

代表院校: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发展前景

人才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确立,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作为“朝阳”专业,其毕业生的就业是大有发展前景的。再者,社会各界的法治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迅速增长。

1992年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内在地需要法治,而法治和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第一要素就是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对法学专业人才,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更大。

考研方向

该专业毕业生可通过推免或考试方式选择到中国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继续深造,攻读法学及相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

就业方向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开设院校

北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农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建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外交学院北方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首都师范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北京物资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城市学院--
天津天津商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大学南开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上海海关学院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商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东华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杉达学院---
重庆重庆文理学院重庆三峡学院四川外国语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大学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河北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唐山学院石家庄学院
河北金融学院唐山师范学院廊坊师范学院邢台学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石家庄铁道大学华北科技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工程大学
燕山大学河北大学沧州师范学院河北地质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燕京理工学院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河南安阳师范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警察学院许昌学院
平顶山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周口师范学院
商丘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信阳师范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大学
河南城建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阳理工学院中原工学院
安阳学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信阳学院黄河科技学院
郑州经贸学院---
山东临沂大学山东工商学院山东财经大学德州学院
潍坊学院潍坊医学院山东交通学院齐鲁工业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建筑大学青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海洋大学鲁东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济南大学青岛科技大学烟台大学
聊城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大学---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运城学院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大同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太原科技大学
中北大学山西大学山西警察学院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长治学院-
安徽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
铜陵学院皖西学院巢湖学院淮南师范学院
安庆师范大学安徽科技学院阜阳师范大学皖南医学院
安徽建筑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安徽工程大学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合肥经济学院-
江西九江学院宜春学院江西警察学院井冈山大学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大学上饶师范学院赣南医学院
景德镇陶瓷大学南昌航空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南昌大学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赣南科技学院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景德镇艺术职业大学--
江苏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江苏警官学院
南京审计大学盐城师范学院淮阴师范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常州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江南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江苏海洋大学南京财经大学苏州城市学院
无锡学院---
浙江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农林大学温州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宁波大学
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绍兴文理学院浙江万里学院
嘉兴南湖学院浙大城市学院--
湖北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民族大学湖北工程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武汉工程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江汉大学三峡大学长江大学
湖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警官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北师范大学
黄冈师范学院武汉学院文华学院武昌理工学院
武汉工商学院武汉东湖学院汉口学院湖北恩施学院
湖南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科技学院怀化学院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工商大学湘南学院衡阳师范学院
湖南理工学院长沙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工业大学南华大学吉首大学湘潭大学
湖南科技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广东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
东莞理工学院岭南师范学院广州航海学院广州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五邑大学深圳大学汕头大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东警官学院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金融学院韶关学院嘉应学院韩山师范学院
惠州学院广州医科大学肇庆学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广州商学院广东培正学院广州新华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广西梧州学院广西财经学院玉林师范学院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云南云南大学西南林业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大理大学
云南警官学院昆明医科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
曲靖师范学院玉溪师范学院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贵州贵州医科大学贵阳学院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大学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四川西南医科大学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成都学院四川警察学院内江师范学院
乐山师范学院四川轻化工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四川师范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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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财经大学
西安工程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延安大学
宝鸡文理学院陕西理工大学榆林学院西安培华学院
青海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
宁夏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大学--
黑龙江黑河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大庆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齐齐哈尔大学
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财经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
吉林北华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警察学院长春师范大学白城师范学院
通化师范学院吉林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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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大连民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沈阳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科技大学沈阳工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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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西藏民族大学西藏大学--
新疆伊犁师范大学喀什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塔里木大学
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理工学院--
内蒙内蒙古财经大学赤峰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内蒙古大学
呼伦贝尔学院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
海南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福建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福建江夏学院福建警察学院闽江学院
闽南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集美大学华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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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大学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河西学院甘肃政法大学
兰州财经大学天水师范学院陇东学院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农业大学兰州理工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兰州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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