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年三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州、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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