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证上岗,主动组织排查各类有关安全隐患,并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写排查记录。研究本部门主要安全问题,在思想上统一安全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训,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三、定责定片管理,做到在开工前,对环境设备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做好交接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四、制定对生产部门人员有关安全作业教育作业文件,定时排查,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六、巡查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排查,账物相符。
七、对于安全员不定时巡查或防范工作不重视、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的,班组管理干部有权越权上报主管部门,安全员要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八、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参与及时整改和查验。
九、配合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完成指定任务,听取群众反馈。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一、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及各岗位现场巡查流程管理,负责井下各施工班组在日常生产中的安全措施整改和现场安全排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与带班区长交底和向安全部长汇报工作。
二、安全员要认真仔细地做好井下各水平生产过程中的现场巡查。对天井、采场、沿脉等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巡查记录到位,现场整改到位。
三、日常监理巡查中,要对现场安全防护、道路运输、风水管道、支护挂网、机械设备、电器线路、通风防尘、敲帮问顶、防火防爆等,是否有安全隐患,做好排查交接记录。如发现施工现场存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改进,并对改进后的设施填写改进查验记录。对不能改进的直接报请安全主管负责人处理。
四、正确填报施工现场安全排查情况的交接班记录,及时运作好安全信息卡的实施反馈。定期写出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报告。
五、正确处理一般性安全应急措施和安全事故。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登记和组织紧急救援工作。
六、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排查、讨论指导。杜绝“三违”人和事,确保安全为天。
七、积极配合当班中安全检查小组的全面安全排查工作,并将本人现场发现的安全问题一一叙述清楚,汇总限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质量完成的优劣,负责任。
八、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现场监督不力、巡查不到位、措施整改和落实不力、制度执行不力、应急处理不力及违章违纪等造成的安全、设备故障、影响生产、人才或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扣除绩效应予追究。
1、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服务大局,认真做好劳动保护、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防整改、培训预防等具体工作。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重大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负责整改查验。
3、做好安全知识培训宣传和点检管理提醒工作,参与有关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和各种施工机械的安装、使用验收,看守和指导电器线路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制订违章作业条例和控制违章作业,发现重大隐患时,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权提醒并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在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如今一些工程单位对安全员这一岗位并不重视,有的是从施工班组长挂职兼管岗位提拔来的,有的是从施工员岗位调整来的,有的是从机关管理岗位分流来的,因此,安全员的就业范围不如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和材料员。但是,安全员发展路径倒是颇为明确,直接向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方向发展。
职业发展路径:安全员——安全主管——安全总监
北京市建委指定教材--《安全员》。
每月第一个星期六。
参加培训者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正常参加学习及考试。
安全员A:法人代表报考,技术负责人报考
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项目经理报考
安全员C:一般安全员报考
考试报名费70元、教材费50元、课时费240元,资料、文具及餐费100元,共计460元。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3、1寸彩色照片6张
4、填写《全国建设行业技术管理岗位培训考试报名表》一份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如今有据可查的只有国家局的有关办法,具体是安全管理、咨询、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等。
2014年7月,面对多地公车安全事件,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地铁公交运营单位进一步强化安检措施、落实安防责任。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加大投入,在每列地铁列车、每辆公交车上配备 安全员,配备必要的防护、防暴设施和器材,推广安装安防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识别违禁物品、发现报告可疑情况、组织应急逃生等基本技能。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5年2月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将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中取消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的第3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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