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尊重不同青年群体的实际,坚持强化意识、支持基层、从严治团,对团费收缴标准、使用范围、留存比例、管理公开等作了调整和完善。在团费收缴方面,根据团员收入变化情况,对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由原来的两个档次两个比例调整为两个档次一个比例,最高交纳20元;对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学生团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在团费使用方面,强调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规定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60%,并进一步明确了团费的使用范围。在团费管理方面,根据从严治团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团费管理制度,强化了纪律要求,明确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各级团组织报告或公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团费收缴规定》从2016年7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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