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省条例第三章21条、22条、23条、24条、25条、26条规定
以下材料均需复印件3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1、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
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夫妻向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窗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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