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基本材料:
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其他材料:
A.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
B.双方1寸免冠照片1张。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在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本文发布于:2022-10-23 19:23: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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