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2-10-23 18:00:40 阅读: 评论:0

正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 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依法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的原则,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到人。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料由省级以上实验室检验。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二)疫情的分级。

国家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为三级疫情。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突发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等重大事项,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等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诊断疫病,开展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及其进展作出评估,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方案。

(3) 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参与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对疫点、疫区禽类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 组织实施检疫、监测、无害化处理、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

(6)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7)评估疫情处理时实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措施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组织动物防疫法规和知识宣传。

2.其他有关部门。

计划、财政、公安、卫生、科技、工商、商业、交通运输、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在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应急措施快速、有效,落到实处。

计划部门要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

财政部门要保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外围警戒及社会治安的管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及时处理疫情。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和经费投入,做好应急控制技术储备。

工商部门要负责禽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消毒,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业户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疫工作。

商业部门负责超市、肉菜市场的检查和消毒,确保疫区禽鸟不能进入超市和肉菜市场。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坚决堵截从疫区来的禽类,特别注意检查收缴从疫区来的旅客所携带的零星禽只,防止流入我市,并协助做好防疫物资紧急调运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物资的质量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入和传出。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军队驯养、饲养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动物疫情控制的应急工作。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客观、准确地报道疫情,积极宣传有关的防治措施和防护知识。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疫情处理、宣传和农民稳定工作。

4.畜禽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动各会员养禽场、家禽交易市场和农户,落实各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措施。

三、应急措施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动物疫情接报值班登记制度和台帐,设立值班和总值岗。接到报告或发现上述情况后,值班人员必须详细了解疫情发生地地址、禽类存栏量、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量、邻近禽场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连同接报时间一并作详细记录后,立即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立即派两名以上具备兽医师或以上职称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流行病学分析,作出初步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现场诊断专家协助。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集病料送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检测,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接到报告后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上报情况的同时,必须报告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如发生地跨越本级行政区域,应及时向相邻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二)控制措施。

确认疫情后,市和区、县级市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措施的具体技术规范,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标准,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的建议执行。

1.启动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机构(指挥部) 收到疫情确认结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随即进行待命状态。

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划定疫区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严禁无关人员、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5.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并发布封锁令。

(7)必要时关闭禽类观赏园。

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解除封锁。

疫区落实上述相关措施,从无害化处理措施结束次日起,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经人民政府核准后发布解封令。

8.档案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与指挥部有关文件和资料一并归入档案。

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严禁未经检疫和来自疫区的禽类及禽类产品进入。必要时可对本地区的禽类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接种,防止疫情发生。

10.停止预案。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疫区解封,上级应急预案停止后,指挥机构即可宣布停止本级应急预案。结束24小时值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进行预备状态,有关人员回原岗位工作。

上述2―8点所列措施仅在疫情发生地实施,4―6点所列措施必须在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级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械、防护用品和其他疫情处理必需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相应贮运条件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免疫和防治知识宣传以及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建设与更新、强制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1.市财政视实际情况每年划拨一定专款,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偿、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等。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和强制扑杀的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3.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经费(包括人员防护和补贴、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现场消毒、强制免疫等经费)及建立禽流感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经费,在市财政设立的“防灾救灾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3.国家和省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4.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5.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兽医专家库,以备突发禽流感疫情时成立禽流感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负责现场诊断和病料采集,提供控制和扑灭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

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及相关规定,并执行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控制和扑灭禽流感疫情的有关措施。

(二) 国家和省对突发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本预案。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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