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朝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主任

更新时间:2022-10-23 00:11:34 阅读: 评论:0

人物履历

1984.12-1986.06,广西凤山县委办公室干事

1986.06-1990.06,广西凤山县委办公室机要科机要员(1986.04-1989.10,广西民族学院政治教育专业专科自学考试毕业;1988.09-1990.06,广西河池地委党校政治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0.06-1990.12,广西凤山县委机要局机要员

1990.12-1991.03,广西凤山县委组织部干事

1991.03-1991.11,广西凤山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股长

1991.11-1993.05,广西凤山县团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股长(兼)

1993.05-1994.10,广西河池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干事

1994.10-1996.07,广西河池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副科长

1996.07-2000.02,广西河池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科长(其间:1996.08-1998.12,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2000.02-2002.09,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其间:2000.09-2002.07,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技经济与决策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2.09-2006.08,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其间:2003.03-2003.05,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县处级干部培训班学习;2004.02-2006.01,广西师范大学社会文化与旅游学院研究生班经济史专业学习)

2006.08-2007.01,广西河池市委正处级组织员、组织部副部长

2007.01-2009.12,广西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党组书记

2009.12-2011.01,广西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其间:2010.03-2010.07,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第22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1.01-2016.02,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书记

2016.02-2017.07,广西河池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7.07-2018.11,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11-2021.07,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主任韦朝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7月,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韦朝永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利欲熏心,官商勾结,大肆敛财,大搞权钱交易,机关算尽,心存侥幸。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和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韦朝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委给予韦朝永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免去职务

2021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免去韦朝永的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主任职务。

决定逮捕

202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韦朝永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1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韦朝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1年9月16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广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54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朝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5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朝永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充分进行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

宣判结果

2021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案,被告人韦朝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韦朝永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韦朝永受贿所得的房产,予以没收,经拍卖后,所得款项冲抵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其余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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