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10-22 05:03:16 阅读: 评论:0

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为做好赣州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必须报其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审批机关备案审查的内容一致。未经审批机关备案审查的,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在各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第三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校名,必须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发布招生信息,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不得缩写);

(二)学校为民办性质;

(三)办学地址和办学条件(与经审核的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数据一致);

(四)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明确学历、非学历,用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不得缩写;

(五)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及招生办法(与经审核的招生专业一致);

(六)收费项目、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七)学生入学学籍(考籍)和毕(结)业证书种类;

(八)奖学金、贫困生学费减免及其资助办法;

(九)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学校批准文号。

上述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不齐全的,由审批机关退回重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后才能发布。

第四条 在招生宣传中凡是涉及学校名称、办学层次(性质、类型、形式)、学费标准、毕业证书和待遇等重要事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各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与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向社会承诺的相一致。凡不一致,出现学生入学学籍纠纷,由学校负责全额退回所收费用;出现法律纠纷,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招生简章和广告校内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集中统一,法定代表人负全责。校内任何机构、招生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刊播、散发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及其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信息,学校任何人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加强校内外监管,发现以学校名义刊播散发违规招生信息,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刊播违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信息,责成学校法定代表人登报更正,公开声明。

第六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实行分类报送备案审查。属电视形象广告、电视宣传片、电台播报等影视声像招生宣传信息,必须提供母带进行报备,不提供不予备案审查;属报刊杂志、印刷类、张贴类需提供纸质样稿和电子稿报备,不提供不予备案审查;属网络媒体和校园网发布的,需提供电子稿和纸质样稿,不提供不予备案审查。

各校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每刊登、播出、印制一种,须报送备案审查一次。凡未备案审查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备案审查后擅自更改已备案审查内容进行发布,也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刊登、播出下列内容:

(一)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二)缩写学校名称以及数字模糊术语等不准确、不规范的误导性宣传;

(三)向未填报学校志愿、未上线考生承诺办理统招录取;

(四)刊播虚拟或拼接的校园景观;

(五)刊播虚假荣誉称号,刊播未经主管部门申报或批准的荣誉称号;

(六)刊播考试通过率指标,使用虚假的就业率指标;

(七)办学许可证或教育主管部门未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及办学分支机构招生信息。

第八条 民办学校每年必须制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年度计划具体列明发布的媒体、地域,报审批机关备存。在学校明确了招生宣传计划的基础上,校内实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前初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招生部门提出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宣传材料样稿;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四)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九条 各校在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江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教育广告审核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二)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三)学校法律顾问质询意见书(附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的资质复印件)。

第十条 审批机关办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学校不得在招生录取阶段发布任何未经备案的招生信息。备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受理登记。学校经办人员按规定所列材料,检查确无遗漏后,一次性送审批机关进行材料清点和形式审查。合格进行受理登记,不合格退回补齐材料,不予登记;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初审;

(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情况,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同意备案的,通知学校经办人员领取备案件付印或刊播;不同意备案的,向学校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依法依规处罚以下发布违规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学校。

(一)发布与备案审查内容不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责成学校定点集中销毁;

(二)由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情况纳入年度检查指标,实行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一票否决,并向社会公告;

(三)凡属擅自改变办学许可证核定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实施欺诈招生的,视情节轻重,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违规招生简章和广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招生结束后,剩余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封存或销毁。凡跨年度使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生学籍纠纷,追究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指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所称招生简章和广告,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各类招生信息及涉及升学、招生、师资、教学、荣誉称号类的文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赣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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