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规定有:
(1) 各单位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2)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存银行,不得坐支;
(3) 各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限于发放工资、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对个人的支付,-
(4) 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P、准在一定限额内使用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实行转帐结算;
(5) 向银行存取现金,必须在凭证上注明资金来源和用途;
(6) 现金收支多的单位,要编制现金收支计划送开户银行;
(7) —切现金管理单位,都必须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査;
(8)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银行给予枇评教育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制裁。
实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节约使用现金;有利于严格控制发行,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有利于促进市场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保持物价稳定;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防止贪污盗窃;有利于国家银行集中闲散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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