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1980年以前曾作为一项独立费用纳入建筑产品价格向建设单位收取,企业的收支差额列作营业外支出,如不设立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则不计取该项费用; 1980年起建筑产品价格恢复法定利润后,企业不再收取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其发生的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开支。1986年7月1日起,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务义人征收教育费附加。如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在缴纳教育费附加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它们办学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的经费补贴。该项补贴,企业列入营业外收入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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