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应重点审査:(1)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属实;(2)各方当事人是否完全出于自愿》(3)调査、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便确认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送养人是否具备送养条件。经过审査,凡是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机关方可出具公证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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