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教育部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 | 国土资源部 | 煤炭开采审批 |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3 | 环境保护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4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5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6 | 交通运输部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7 | 交通运输部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改为后置审批 | |
8 | 农业部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9 | 农业部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0 | 农业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1 | 农业部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2 | 文化部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3 | 文化部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4 | 文化部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5 | 文化部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6 | 文化部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7 | 文化部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8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19 | 文化部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0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1 | 文化部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2 | 文化部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3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4 | 工商总局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5 | 质检总局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6 | 质检总局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7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8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29 | 国家旅游局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30 | 国家旅游局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
31 | 国家旅游局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 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
确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1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确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
会议指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是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一是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要求,在去年已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基础上,再取消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准、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部门预审等150多项审批事项,便利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促进就业、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再取消10余项束缚创业创新的部门行政许可。三是采取取消或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并承担费用等方式,再清理规范192项中介服务事项。此次清理后,原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已取消70%。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将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四是整合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五是在此前已取消4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汽车营销师、咖啡师、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等61个事项。尽快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同时,为强化对改革的法治保障,把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普遍性降费等改革成果及时用法律形式确定和巩固下来,会议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以更有力有效的“放”与“管”释放企业发展和创新潜能。
会议认为,通过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大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可以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会议确定,修订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更多向中小企业倾斜。一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适应研发外包、众包等趋势,对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要求,改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在保持大中型企业3%和4%研发费占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二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三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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