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独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取防水淹措施),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1.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2.待补充
1.排水必须有良好的专门排水管道。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单独设置时)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的间隔。
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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